法庭上,是否越厲害(貴)的律師“顛倒是非”的能力越強

有過幾年的從業經驗後,看這個問題,我的幾點個人看法,以民事案件為例:

首先,大多數案件是很簡單的,律師的手段技巧也談不上多高明,自己不十分清楚的,通過案例檢索也能夠有相對靠譜的結論,看你檢索的功力和認真程度如何。

這個簡單體現在,爭議焦點少且常規,容易預測結果,至少也是容易預測風險在哪裡,並且對同類案件越熟悉,所謂的風險就越少,畢竟對近年的裁判觀點熟悉,在高手面前可能就不是太大問題了,尤其是常年只審查同類案件的法官。風險的疊加也會造成結果比較難預測。

這也是律師走專業化道路的好處,不用把太多時間花在不熟悉案件的檢索上,有更多時間去開拓案源。但專業化在我看來也是個偽命題,手裡案子多了,自然就會選擇性價比高(自己有案源優勢、收費高又工作量小)的案件,慢慢就專業化了,手裡案子少的,還是先解決生存問題吧。今天早上看到“律師人數是不是飽和了”這個問題下面的回答的一點感悟。

案件越簡單,律師的作用其實是越小的。我常有這種感覺,我存在的價值,其實更多時候是安撫當事人的焦慮,幫助當事人以最少的彎路走進法庭,畢竟有相當多的案子,簡直就是想輸都難。另外,給法官提供的幫助也很大,畢竟我相信,法官絕對是願意直接和律師溝通而不是和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的訴求基本就是必須贏,法官心再好再有耐心,也很難說服一個輸不起的當事人,不論是講法律還是講情理。

有時候,我是律師,我都說服不了當事人,這時候,我都會一萬個後悔當初是怎麼走上律師這條路的。

以前面論述為前提,也就是說,大多數案件,證據基本合格的情況下,結果是比較明確的,你的律師多厲害甚至多菜雞,對結果影響不大,更不可能顛倒是非,甚至可以這麼說,定性問題上,法官枉法的空間都很小,最近才又看見朋友圈裡同行在轉的一個什麼“同案同判”的會議紀要,沒點開看。雖然這段話裡假設的前提比較多,但還是代表了大多數的情況。

再進一步講,那律師的主觀能動性體現在哪裡。

通過雙方的論述,法官已經大致瞭解事情全貌了,甚至通過法庭調查詢問的方式就能固定下來一部分直接影響結果的自認。其實誰說瞎話,是比較容易判斷的,只在於,你說的瞎話是不是能夠圓得上。

我認為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做到,代理非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所說的瞎話,讓法官因太過麻煩而知難而退調查不下去,從而支持自己一方。同時,法官也是人,掙多少錢辦多少事,按現有證據夠判了這種心態我也完全理解。

法官就這麼專業了,為什麼還需要律師呢,他不能自己審出來嗎?

答,不能。法官是中立且被動的,過分的偏幫在個案中可能體現了公平,但對法治的傷害可說是貽害無窮。

律師的作用,就是幫法官找到他想找到的證據以支持或者阻撓法官對結果的預判,並且儘可能保證事實清楚,至於法律適用,並非律師需要操心的問題,但律師必須懂。

貼一個法律規定,很少普通人讀到過,但這裡面的學問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證據規則、舉證責任看似冰冷,但對於總體上的公平,必不可少。

這裡單獨提一下,證據不合格,就算是因此被“顛倒是非”了,也不是因為律師有多厲害。

再講一個我最近代理的案件。我把各個中院的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都挖掘出來,還進一步從時間維度總結出來審判思路的變化,心裡是對可能被一刀切的結果是有數的,但也儘可能和法官溝通我代理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溝通支持我觀點對他也很“安全”、案件一審結果很難被改判的理由。可就算這樣,也沒能說服法官,但電話溝通了數次,可能也是看到我的用心和被告律師完全不在點上還躺贏也激發了點正義感吧,直接告訴我如何如何如何,還能挽回一部分損失。

一個電話就十幾分鍾,法官電話溝通中的懇切給了我極少能感覺到的原來律師和法官真的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體驗,期間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也是相當溫柔,比經濟仲裁的感覺還好得多。

就這樣,我還是沒能“顛倒是非”。

最後啊,那到底有沒有題目中說的這種情況呢,較真地說,我認為也可能有。真的是很新的業務,很冷門的領域,甚至沒有判例可供參考,事實方面少有爭議,原被告就是在對法律適用進行辯論,法官也希望在原被告雙方頂尖並且還做了充足準備的律師的辯論中獲得一些啟發,那就可能存在貌似是可以“顛倒是非”的情況了,但可能性也沒有很大,並且這樣的案件,你我這樣的普通人和普通律師,畢生也遇不到的可能性非常大。


法庭上,是否越厲害(貴)的律師“顛倒是非”的能力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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