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想結婚了,然後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不領證,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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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鄰居,男人五十多歲,喪偶,出外打工與一寡婦相識並結婚,結婚時只擺了幾桌酒席,請了親戚鄰居喝了喜酒,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同居二年,大都在外面租房子,很少回家,也不幫年邁的公婆做家務,就連一日三餐也得七十多歲的婆婆做好,三番五次的才能叫到飯桌上。平時回家也很少走動,整天窩在家裡,不與鄰居任何人打招呼說話,陰著個臉,好像人人都欠她什麼似的。結婚笫一個春節,倆個兒子給後媽買了新手機,新衣服,還給她發兩個大紅包,希望她能把心收回來,真兒對這個家,對他爸好。笫二年三月大媳婦在醫院待產,叫她去幫忙,她去笫三天兒媳婦的媽也去了,就在這天兒媳婦進了產房,親媽就等在那,她卻偷偷去了出租屋,帶著她所有的東西失蹤了。在出租房這兩年,她把男人管的死死的,男人是農民工,一年掙個五六萬不是問題,兩年十來萬吧,她帶著這些存款投奔自己的女兒了。她女兒已成家,女婿搞的也不錯,挖機,剷車,和工程隊,根本不缺錢,可當媽的還是閒自己親女兒錢少,硬是住著女兒不走了,錢也就進了女兒女婿的銀行卡。後來我這鄰居找著她,叫回去,她說要回去把你今年掙的錢也全部交出來,無耐,這男人自知沒證的婚姻沒保障,錢是要不回來了,不如趁早放手吧。真是“東風不與周郎便,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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