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時,有法律規定必須提供被告身份證號,沒有就拒絕立案的要求嗎?

0雙劍


第一,民事案件都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刑事案件能不要求明確的被告人嗎?身份證號碼是用來作“與他人相區別”之用。不然除你意之外,誰知道你想告的人是誰呢?天下重名重姓的那麼多。明確的被告是原告以及原告人的訴訟義務。

第二,訴前保全和訴訟中的保全都必須要提供財產擔保,因為沒有判決之前,是非曲直都不明,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保全不但要有必要的糾紛依據,還要有提供擔保,在你方敗訴時,可以用作賠償對方因擔保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沒有這個規定,你不怕你的財產被人動不動就保全了嗎?

第三,法院的任何一筆費用都是進入國庫或者案款專有賬戶的,繳納費用應該到指定銀行櫃檯。凡是收取現金的都是違規違紀的,這既是保障案件當事人利益,也是保護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沒有這個規定,你不怕你的錢根本沒有交到國庫嗎?

第四,公民自行不能調取的公民身份信息,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調取(這個調取程序也是很嚴格的),這是為了避免個人信息被洩露被濫用。沒有這個規定,你不怕你的信息被人隨意調取嗎?


會理石榴15882766694


法律規定,起訴條件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所以原則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則應當認為被告明確。但到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確的被告的界定則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甚至還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這些情況,在立案過程中都有碰到過。

當然,也碰到個別依法辦事的法院,只提供了被告姓名及住所地址,法院也給立案了。

不給立案,很多情況是法院自身責任的推卸。因為調取公民居民信息,大多數原告根本無法收集得到。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立案,若是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或地址不準確,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作為送達地址。


葉律師


是有這個規定的。是基於立案方面一些考慮。

但實際上我所認識的一位律師朋友,曾在一個公開的場合,當面向法院方面提到這方面的問題。他舉了兩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一個例子就是,某兩個人發生糾紛,一個需要去法院起訴另外一個人。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要提供另外一個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因為是糾紛,所以他有不能去到這戶人的家裡去跟這個人說:“把你的身份證給我,我要用來去告你”,那麼他要通過怎麼樣的途徑去獲得這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呢?去通過公安系統去查嗎?去通過鎮政府居委會?通過這些途徑,他都是沒有辦法查到對方的身份證號碼的,所以說在立案這點上就比較困難。

舉的另外一個例子,兩個人在街道,比如說因為吃飯,比如說因為買東西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發生了糾紛,發生糾紛之後,比如說受到傷害了。被傷害的這個人想要告傷害他的這個人,去法庭希望法庭能夠立案處理這個事兒。法庭要他提供身份證號,作為被傷害的這一方來說,他根本就沒有接觸過對方,就沒有見過對方,更不要說去談論有他的身份證號了。

這位律師朋友當時舉著兩個例子之後,希望能夠通過一種正常的途徑,把這些在事實中存在的問題反映上去,然後以獲得解決,真正的讓司法公正體現在老百姓的身上。

對此您還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可以關注一起來討論。


龍語堂


實踐中,大多數法院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都是要求提供被告明確的身份證號的,如果無法提供,很多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但是,我個人認為法院這個要求於法無據,只能是方便了自己,但是妨礙了公民訴權的實現。具體理由下文分析。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59條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受理條件做出了規定,其中之一為“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從字面理解來看,明確被告人的意思其實是要求自訴人要提供一些你所起訴人的身份信息,這些身份信息足以讓法院確信這個人是存在的,並且能夠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的。因為只有確認此人具體身份信息後,後續包括訴狀以及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才能擁有明確的目標,才能使得訴訟程序穩定的進展下去。

瞭解了法律關於明確被告人的含義,我們在來看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證號是否有依據,有些人可能認為每個個體的身份證號都是獨特的,因此也只有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才能將被告人予以具體的鎖定(與他人區分開來),因此法院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筆者想強調的一點的是,在當今公民對於自身隱私越來越重視的情況下,獲取一個公民的身份證號越來越難。日常生活中,就算與我們相熟的親人,我們都有可能不知道對方的身份信息,更何況與我們並不特別熟悉的被告人。如果因為原告無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就將其拒於司法保護的大門之外,是十分不合理的。實際上,即使不提供身份證號,提供其它容易提供的基礎信息,也是能夠確定被告人的身份的。例如提供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對於刑事自訴狀應當列明的基礎信息做出了規定,其中之一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其實法律也並沒有要求訴訟過程中必須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號,而是隻需提供其它的能夠鎖定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即可。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印證了我觀點,即要求提供身份證號才予以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而且實踐中也沒有必要。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能夠提供身份證號當然更好,但是,即使不提供身份證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足以鎖定被告人的其他信息,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


張超律師


法院定紛止爭,弘揚正義,是解決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國徽高懸,讓人敬畏,是公平正義輸出的地方。法律傳統是兩造具備,師聽五辭,它是說理的地方。«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律,全體國民應當一體尊崇,因為她是人民的意志。法院工作人員模範遵守法律,便是落實法律,踐行法治的過程,唯有不折不扣的適才是司法的精神。基礎法院不能造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要求,有的法院這樣做明顯是對法律的曲解,嚴格的說是無法可依,是一種“土政策”。“法律不強人所難”,原告與被告因民事爭議不可協調才走進法院,這種不相容關係,怎麼能把身份證複印件拿給對方,這不是明顯的強人所難嗎?當事人的訴權要法律保護,一紙身份證難攔住了多少人,人們是失望的,也無奈。我在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應當是口號,還要落實,法院的門要打開而不是關上。立案登記制就是黨中央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訴權的高明之舉,為什麼有些人千方百計的要改回去呢?


用戶3881578723


時下的立案制度,雖然是登記制度,甚至規定可以口頭立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好像還是有嚴格的“審查”制度的。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確實是難為被告了,可是沒有被告的出生日期,沒有被告的居住證明,僅提供一個電話號碼和姓名,法院是絕對不予立案的。於是老百姓就面臨著一個最大的“門檻”:無法提供被告個人信息。而律師同樣面臨著這個“困惑”:去公安調取個人信息,公安機關說“公安部有規定,個人信息不能隨意提供,我們只對法院”。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是不能“接受”當事人申請的。個別律師在個別派出所即使是調取了個人信息,那也是“僥倖”。所以這是個很矛盾的事情,可是不是老百姓都願意請律師的。因此好多人只能託朋友找關係,東打聽西問問,試圖確定被告的自然情況。不過從另一個方面說,法院要求提供個人信息也是不無道理的,畢竟,得表明這個人的存在。所以我經常提醒那些寫欠條的人們,最好在他們身份證的複印件背面寫“欠據”。這樣就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出現了!


陳律12


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什麼算“明確”就有爭議了,是不是一定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複印件,甚至是機打身份信息才叫“明確”呢?我認為只要此人與他人明確可區分就應該先立案。

實踐當中立案庭都是要求必須提供被告身份證複印件,甚至是機打身份信息,否則就不給立案。有個別情況下立案法官好說話,先立了案,審判法官讓被告自己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案件也順利進行了。如果聯繫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不提供,再駁回起訴不遲。說明對這個問題法院其實是可以靈活處理的。




上海律師張鶴生


看著回覆挺熱鬧的,都進過法院打過官司嗎?別老是聽說聽說。

確定被告身份信息是起訴的他人前提,不能光憑一個名字起訴吧,那樣很容易烏龍,而且會陷入管轄權糾紛,無法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拖延正常維權。比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筆錄,民間借貸糾紛總要登記身份證,打架鬥毆報警後總有筆錄,市場買東西糾紛找市場管理處,總不可能去起訴一個路過的路人吧,總之遇到一切麻煩都要找管理方或報警,警方出警記錄詢問筆錄是你最直接瞭解對方信息的渠道。確實不行也要知道對方大概住址,姓名,電話,工作單位等信息。老實說你連這些都不清楚根本就沒辦法打官司,更別指望自己為自己在法庭上質證和陳述了。

提出這樣問題的人基本只能找律師調取對方的戶籍信息了,這都想爭辯一下不適合出庭了,還是找個律師代理一下或者不要去打官司了,訴訟中懟沒有任何好處,只講法律條文和證據。

最後說兩點1,身份信息不完全等於身份證號碼,光身份證號碼也沒用,立案庭應該在審查起訴書的時候叫你補齊對方身份信息,身份證號碼只是其中一項2,刑事案件就沒有在公安機關做過任何筆錄,沒有什麼機構處理調解過嗎?對方如果是你生活中熟識的人,可以只提供姓名,電話,住址,服務處所,戶籍信息和有效送達地址即可。

民事訴訟依據《民訴法》第108條和在《民訴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8條都要求需要明確被告,一般如果提供不了對方身份信息可以法院開手續,派出所調;題主問的是刑事自訴,必須提供身份信息。

看一看民事和刑事的區別吧:



在天的那邊山的那邊


法律沒規定必須提供身份證號碼才能立案,但是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法律規定必須提供的資料包括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也就是提供被告確切信息,以便和其他同名人員區分開來。

比方,你要告張三,如果你能提供張三是某市某區某街某某號某某氣修廠二車間的張三,並且這個單位和人都是實際存在的,那沒問題。

問題在哪裡?張三隻是被告身份信息的一小部分,這個名字可能全國有上萬個,具體到某一個城市可能有幾百個,甚至一個小區都可能有三四個,因此,法院僅僅靠一個姓名就立案,將來非出笑話不可,不但被告是誰不確定,連這個案子歸哪裡管轄,法律文書送達到哪裡都無法確定。所以法院要求提供被告戶籍信息是有其道理的。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類似問題,但是怎麼搞到被告身份信息,的確是個大問題。

如果是交通事故,可以查詢一下交警的出警資料,裡面有肇事者或車主的身份資料。

如果是其他案件,那就要想辦法。例如,找律師到法院開查詢令,到戶籍部門查,到小區物業查,或者到以前工作單位查,等等。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淮北日月升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對起訴狀中應記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應規定,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所以原則上只有有上述基本信息,則應當認為被告明確。但到司法實踐中,對於明確的被告的界定則各不一定。有的法院不僅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證號碼,甚至還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複印件,這些情況。講直白點,一方面是法院圖方便,一方面也是因為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比如重名錯判。

2.但法官要求你一定要出具,這個就是錯的。只有你提供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足以讓法院明確這個人,法院就可以立案。進一步明確這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可以通過法院,律師去核實。比如找公安。

3.此外,法院來公安調材料,只有出具合法手續,公安屁顛屁顛就給辦了。這點是沒難度。絕對不會有為難的。我們這邊,民事案件,都是法官過來,叫公安協查的。提供有效信息,公安就能查。但是私人查,就涉及洩露公民隱私了,這個不會去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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