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而言有什么作用?

用户360788125215


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是对农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福利,也是对农民居住权最基本的保障。

这是因为实行的不同于其他国家土地私有化的制度,农村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不属于任何个人,当然也包括宅基地。这就是说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符合条件的农民可分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来说,不少地方集体能给予村民的福利很少,能体现村民待遇的东西也很少,宅基地就是最重要的体现。

所以,不少地方宅基地就成为了村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福利。也可以这样说,作为地道的农民、集体组织的成员,若是没有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表现就是没有申请到用于修建农房的宅基地),其农民的身份、集体成员的身份就打了大大的折扣。因而,各地在划分宅基地时,群众就非常关心、十分在意,若哪里有一点不公平,就极易引发纠纷。

另外,若农民没有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最基本的安身立命之所就没有着落。这也是不少在外打拼的农民仍然非常看得老家宅基地的重要原因,退一万步讲,在外无法打拼了、生活不去了,还能回到农村的老家去居住生活,有最后的退路、最后的保障。笔者这几年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时,就碰到过多起这样的情况,人年轻时在外打工,住工棚、厂房也行,租房居住也行,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打工无人要,也找不到钱了,只得回农村的老农居住,将原有的农房改建,或申请宅基地建房,哪怕条件差一点,房屋的面积小一步,好歹也有一个“窝”,不至于居住无着落。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以后,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使用权人在合法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继承了房屋的新产权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


2020年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而言有什么作用?很高兴 就这个问题,同大家共同探讨并分享我的看法。

  • 土地是国家最根本的资源。在我国,土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属于国家与集体所有。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变革与发展,原有的土地原则稍显不足,为此中央根据形式的发展,确定了土地三权分置的原则。
  • 什么是三权分制呢?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归承包人,土地的经营权归经营者。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稳定土地关系,确保农业生产优质发展。
  • 那宅基地在这次土地法改变中,又有什么变化?有那些信息值得我们注意呢?
  •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归集体,它根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一样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 第二,宅基地的获得必须自己申请,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获得,不像承包地,只要是集体成员,都会平均承包到土地。
  • 第三,宅基地获得后,使用权没有期限。不像承包地,三十年一签。它的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 第四,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而且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生活住房,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如建房用于办𠂆,出租等。
  • 第五,承包地可继承。但宅基地的继承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能继承。①继承人必须是非农业人口,换个说法就是继承人的户口必须也是那个村的。②继承人没有宅基地。③宅基地上的房产已荒废2年以上,或房屋已经倒塌的不能继承。④宅基地已改作他用,不能继承。⑤五保户,孤寡老人的宅基地,不能继承。⑥超过申请批准面积宅基地不能继承。⑦将原房产变更给继承人。
  • 第六,宅基地跟房产一样属于不动产,可以流转,交易,抵押等。换句话说可以卖钱,也可以把它抵押给银行贷款。
  • 另外,国家可以依法征用土地,当宅基被征用后我们又会得到什么呢?①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的赔偿。②获得宅基地退出补偿费。③依法办理农转非,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④搬迁补偿费⑤临时安置过渡费等。在对失去宅基地的人可以选择安置房或货币安置。

总之,三权分置将加快农业农村的发展,为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提供法理保障。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将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把死的,不能流动的固定资产变活变现。促进农民的增收发展,共同致富。


天数茫茫A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不过这次并没有直接明确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而是提出放活一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农民来说,还是非常珍贵的。

你提到的三权分置,的确在全国很多地区开始试行,并取得不错的成果,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可以自由流通。

使用权的使用期,也很有讲究,农业农村部建议是20年,以租赁的方式进行流转,没有转让的方式。

其实这种方式挺好的,农民不是一次性卖断,而是持续收租收入,而且还可以学习广东三资方案,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其实这样的20年总收入比起一次性卖断还要多很多。

总之,农民在后续全国铺开三权分置后,的确可以把使用权进行有效期内出租,可以获取租金收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玩地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

三权分置:

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强迫命令。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是保护农民利益.



农农乡味A


几百年前,一位外国经济学家说:土地是财富之母……

几十年前,一位中国诗人说: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两个人说的都是土地的重要性,一个是从经济上,一个是从情感上。而对于靠土地谋生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

从90年前的“打土豪,分田地”,到70年前的土地改革,到40年前的农村改革,核心都是土地。这说明,土地不仅仅是农民的命根子,更是整个国家发展与稳定的基础。

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制度安排,是所有制问题。有关土地制度的文章汗牛充栋,讨论和争论的核心,是私有制和公有制哪个更好。在理论和学术上,可以不断争论下去,但是,对于决策者来说,无法等待,只能选择。这种选择,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这种选择,也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国情等具体情况下,最佳选择不同。对理论理解得越透彻,对实践了解得越深入,得出的结论就越科学,选择就越可行。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有一个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开始时是一种想法,然后有过摇摆,最后坚定了一种观点: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安排,是最适于我国情况的选择。

这要从农村土地的功能说起。农村土地的功能很多,有上述诗人表达出来的情感功能,有环境生态功能等等,而最为基本的功能,是上述经济学家所说的功能,即生产资料功能。在美国、巴西这样的大规模农业生产国家中,尤其如此。而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国家中,尤其是在我国,在城乡制度差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土地还有另外一项基本功能:社会保障。

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事关重大。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中打工,却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因此,当遭遇失业时,他们只能返回农村,而农村的那块承包地,就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一种托底性质的社会保障。

近年来,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很快,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成为必需。这时,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就出现了冲突:生产资料功能要求流转,而社会保障功能则要求稳定。如何协调处理好这两种功能,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土地的三权分置,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即把土地产权关系划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具体的使用者。实际上,就是把原来的承包经营权,明确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

集体所有权。有两方面重大意义。一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这是社会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进行用途管制,保护土地,不让土地被滥用或转为非农地。在我国,如果实行私有制,则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会很难,会出大问题。就像很多城市小区中的私搭乱建,一旦失控,法不责众,后果就不可收拾。另外,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征用,也将变得更为困难。

农户承包权。这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体现,为农户提供托底性的社会保障。农户承包权,应该永久不变。只要农户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就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剥夺承包权。否则,就会出现土地兼并,出现拉美国家的城市贫民窟和社会动荡问题。有人主张可用承包权做信贷抵押,这是直接破坏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无异于杀鸡取卵。放开了这一点,就等于放开了土地兼并,为城市贫民窟提供人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经营权。这是承包权的价值体现。获得承包权的农户,具有初始经营权。行使这项经营权,可以自己种地,获得经营收入;也可以转让出去,获得地租收入,同时保留承包权,即保留收回经营权的权利。打个比方,就像城里人的产权房,既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给别人住;出租之后,也是保留着收回来自己住的权利。把经营权与承包权拆分开来,更有利于打消农户转出经营权的疑虑,更有利于那些真心想做大做强农业的人,取得更多的经营土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美国和欧盟的大农场,大都也是租地经营的。

从本质属性看,经营权可以称为“农业经营权”。因为,无论谁持有经营权,无论是承包农户自己,还是转给其他人或者企业,都是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而不是别的。不少投资者眼睛盯着这项经营权,看到的不仅仅是庄稼、蔬菜和果树,还有各种各样的房子……如果明确命名为“农业经营权”,可直接断了投资者的非分之想,便于更严格地管理土地使用,更好地保护农业用地。

简言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业经营权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协调、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农户利益和农业产业发展。





野钓老鲫


现在谈的最热的是取消农村户口的问题,而宅基地使用权就是除了户口外最重要的了,因为如果取消了农村户口,是不是意味着咱家的房子、咱家的一亩三分地就不归咱了呢?当然不是!农村的土地(耕地、宅基地)是长久不变的!前提是你得拿到土地确权证和不动产证。

土地确权证通俗来说,就是唯一能证明你的土地不是隔壁老王家的凭证。以后政府要征地补偿、或者进行土地流转、处理土地纠纷等,土地确权证书都是最有效的法律证件。

而不动产权证是唯一能证明你的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哪怕你的不动产只是一件小茅屋。以后老家的房子拆迁补偿就靠它了!所以各位农民朋友要及时了解当地土地确权证和不动产权登记的进程,争取早日拿到土地确权证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另外,随着一户一宅宅基地政策的实施,一户人家只能占用一处住宅,宅基地的审批更加严格化、规范化了。如果你刚好想在老家盖房子,没有宅基地或是宅基地不够用,一定要抓紧时间申请了。


三华油茶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是我国深化土地领域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更加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影响深远。

简单地就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而言,稳住农村农业与农民,更好的使用,抵押,出租等,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平常话讲,宅基地无偿取得,永久使用,代代继承,保障农民利益与住房安全。家里的旧屋场,生产队无偿获得,由木屋到砖屋,升级换代,产权仍归农户不变。因征收的,获得补偿,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影响农民利益。

现国家实们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退出农民的宅基地进行开发增加土地抵扣城镇扩大占用土地,达到了占补平衡。由国家对农民进城退出的宅基地进行补偿,放弃自己使用权,交给村里管理。这使宅基地使用权以货币支付方式获得了收益,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

宅基地取得不动产证书,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这一变化受到农民欢迎,改革前不能办,这次可以开始抵押,取得与国有土地房产同等权利,对农民畅开了银行大门。

国家实行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解决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出卖房屋土地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审批,防止土地房屋买卖,保护农民权益。加大违建行为查处力度,让其付出高昂代价,遏制土地浪费扩张


那小孩fei哥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组织成员的、用于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条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

1、使用主体的限定性,必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使用客体的限定性,仅限于集体土地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限定性,仅限于建设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


丹东骄子


所谓的“三权分置”,就是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关系的界限重新梳理。从此之后,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不变,而将过去的“承包经营权”划分成“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属于集体成员不变,土地的经营权则可以流转给集体以外的经营者。那么,这么做有什么好处呢?

经营权流转,减少土地撂荒

民以食为天,庄稼地里长。从社会价值上讲土地是宝贵的资源,但零散土地创造的经济价值却很限。因此,人多地少的农村地区人们往往选择离开土地进城谋生,大片的土地就被撂荒,造成一定的粮食供应风险。将土地经营流转,就是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保证经营者的收益,稳定粮食供应安全。

资源资产化,增加农民收入

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就把农村的资源资产化,拥有承包权的农民可以从土地流转中获取一定的财务汇报,经营者也可以扩大经营效益,不管是种地的农民还是进城的农民工两得其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很多农民工并不愿在城镇安家,最终的归宿还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民安居之本。未来,随着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开放流转,这意味着农村集体对自己的资源拥有更大的支配权,可以将集体的宅基地,用于非农业非住宅的开发,对改善农村地区的商业经济环境具有巨大的好处,是农民谋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可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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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农谚


三权分置有多少问题。土地不重分就出现人均不平等的土地。基本农田改国有的也有很多:无法三权分置。在有新开拖出的土地,怎么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有些村里还有自留地的,个种树地的树也不对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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