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VPN“翻墙”是否违法之争议?


再谈VPN“翻墙”是否违法之争议?

作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名为《使用VPN“翻墙”违法吗?》,有些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信道仅是指物理信道,而VPN是不属于物理信道,所以使用VPN“翻墙”不违反此规定。

作者分析: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并未明确规定,信道是指物理信道,而不包括虚拟信道。

不过从立法时间看,由于当时技术发展的限制,可能在立法之时确实是并没有考虑虚拟信道。但也法条中也未明确规定信道仅指物理信道,而不包括虚拟信道。

那么“信道”能否解释为包括虚拟信道呢?

法律解释学中的扩大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意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通常是在法律条文含义显然窄于立法原意之时需要进行这种解释.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

所以根据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可以对“信道”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物理信道,也包括虚拟信道。

有些学者指出1998年2月13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1号)规定“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首先此《实施办法》并不是国务院发布,而是国务院内部的一个机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十七条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是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出台之前发布的,但是内设机构对外发文的效力还是有争议的。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属于行政法法规。属于《立法法》第二条规定的正式性的法律渊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不是《立法法》中规定的正式性的法律渊源。

所以作者认为是可以把“信道”解释为不仅包括物理信道,也包括虚拟信道。

当然这也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还请网友批评指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