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百年果树“翻墙”遭剪,法院认定修剪有理

对于“一枝红杏出墙来”,有人会觉得是春色满园的美景,但也可能有人会觉得是件烦恼事。顺德区一村民家中的百年凤眼果树长势茂盛,部分枝叶“翻墙”越至相邻的房屋,邻居反映意见后,村委会对凤眼果树进行修剪,而该村民则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使该凤眼果树的价值大大贬损,于是向佛山中院提出诉讼。记者今日了解到,该案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村委会的修剪行为并无不当。

案情:村委会修剪“翻墙”果树成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某村一房屋自2016年8月起便无人居住,屋院内种有一棵凤眼果树。由于该凤眼果树长势茂盛,部分枝叶已越至相邻的房屋。为此,邻居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意见,要求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

2017年2月初,村委会与该房屋所有人钟某的配偶梁某就凤眼果树的枝叶修剪问题进行沟通,梁某同意由村委会出资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同月18日,因钟某的房屋已无人居住,且门没有上锁,村委会在没有通知梁某或其家人到场的情况下,派员进入房屋内对凤眼果树的枝叶进行了修剪。

同月25日,梁某的儿子发现凤眼果树被修剪后选择报警处理。梁某认为,村委会将房屋内一棵树龄过百年的凤眼果树砍伐到只剩下四分之一左右,并造成其中一条主枝干缺失,使其价值严重贬损,梁某亦因此错失售卖凤眼果树的机会。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梁某随后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凤眼果树生长于钟某所有的房屋院内,故钟某与梁某对涉案凤眼果树负有管理义务。因凤眼果树部分枝叶已长至自身房屋围墙以外,导致相邻房屋的使用人向村委会投诉。显然,梁某作为管理人未能适当履行对凤眼果树的管理义务。

村委会接到相邻房屋使用人的投诉后,在征得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出资为梁某修剪果树,实质是代替梁某履行了对凤眼果树的管理义务,客观上预防了凤眼果树因长势过盛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虽然村委会对于凤眼果树的管理本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其修剪行为降低了梁某因对凤眼果树管理不善而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此外,村委会修剪凤眼果树的目的是避免凤眼果树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坏,其主观上不存在损害梁某财产的故意。法院根据修剪情况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修剪行为适度,没有对涉案凤眼果树的正常生长造成损害。且因梁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是否有造成果树价值贬损?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梁某上诉称,涉案凤眼果树被砍下大量枝干,其枝干缺失,报警拍下的录像证据能够证明果树的损害程度。2005年,他人意欲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凤眼果树,但她并未同意;2017年2月12日,又有他人愿意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凤眼果树,但得知果树被砍后就不再购买。由此可见,村委会的修剪行为造成了梁某的实际损失。

对于梁某的主张,村委会辩称其是在征得梁某同意后无偿对涉案凤眼果树进行修剪,只针对伸到相邻房屋内以及离相邻房屋墙壁较近的树枝进行修剪,没有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整个修剪过程是适当的,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二审:修剪并未影响果对正常生长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虽认为村委会对涉案凤眼果树修剪过度,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村委会存在不当修剪涉案凤眼果树的行为。而且从双方近期拍摄的照片可知,涉案凤眼果树的长势茂盛,由此也能说明村委会的修剪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凤眼果树的正常生长。因此,依法认定村委会修剪涉案凤眼果树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该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责。其在涉案果树的生长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与梁某进行沟通,并在征得梁某的同意后派员对涉案果树的枝叶进行修剪,只是修剪时没有通知梁某或其家人到场。一审判决的部分认定不当,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杨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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