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的
工作時間為8小時;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的,每週工作時間為40個小時;超出這個工作時間,就會算作是加班,而按照規定員工在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補償為1.5倍工資。是否所有的吃飯時間都能算作是工作時間呢?我們看到的朝九晚五的8小時工作制,一般都是下午5.30下班,中午半小時吃飯時間。
因此,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在實際執行中,吃飯時間能否算作工作時間,還是得看在這個時期的工作情況。比如,在案例中超市員工吃飯是輪流進行的,並沒有因為吃飯減少工作量導致工作停止,這種情況吃飯時間也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吃飯時間全員停止工作,比如一些不需要專人值守的崗位,員工吃飯時間固定,在吃飯時間內不用參與工作,這樣用人單位就可以把吃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
凡是情況類似的勞動者就要注意了,既然用人單位將吃飯時間沒有納入工作時間的話,吃飯時間就算是自己的自由時間,完全可以脫離崗位不參與工作。如果單位要求兼顧崗位職責的話,這段在崗時間就必須計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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