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2020年這個不同尋常的春節已經悄然過去,隨著疫情的趨緩,復工陸續的展開,接踵而至的還有很多用人單位開始了撤併、裁員。職場上,員工被“辭退”的事情經常發生,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辭退員工並不是用人單位可以濫用的權利員工完全可以根據情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上班族來說,熟知《勞動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這關係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被辭退勞動者的補償及賠償標準

1、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2、經濟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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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只有熟悉《勞動合同法》,您才能很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肯定已經知道辭退賠償內容了。在工作中如果我們真的被無故辭退,那麼我們一定不能忍氣吞聲,一定要與用人單位進行合理的交涉來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兩方不能意見一致的話,建議大家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最後溫馨提示:工作不易,且幹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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