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商標被搶注,要求撤三駁回。法院:被告指定期限內有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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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商標被搶注,要求撤三駁回。法院:被告指定期限內有正常使用


作為一個品牌商,商標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註冊商標的時候,很多企業往往只注重了自己所經營的品類商標,或根本沒有及時註冊商標,乃至於在品牌名字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時候被人鑽了空子。


提起雅芳,相信大家也非常有印象,但雅芳自己本身卻沒有擁有“雅芳YAFANG”商標。


雅芳產品公司不服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複審商標是第3051xxx號“雅芳YAFANG”商標,商標專用權人為福建省安溪縣南巖茶葉加工廠。


雅芳對此提出了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關於“雅芳YAFANG”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對複審商標予以維持。


本案中,南巖茶葉廠提交的產品包裝盒顯示有複審商標和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且有部分包裝盒能夠識別出時間為2014年春、2013年6月等日期,均在指定期間內,該證據可以證明南巖茶葉廠在指定期間有將複審商標標識於產品包裝上。


雅芳商標被搶注,要求撤三駁回。法院:被告指定期限內有正常使用


南巖茶葉廠出具的出庫單上顯示有複審商標,南巖茶葉廠與廈門天宏苑茶葉有限公司等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涉及的產品名稱為複審商標品牌的茶葉,購銷合同、出庫單、收貨單日期均在指定期間內,可以相互佐證,證明購銷合同已實際履行。


雅芳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認為南巖茶葉廠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覆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持續、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北京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本案複審商標的核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程序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進行審理。


本案中,南巖茶葉廠提交的茉莉花茶、大紅袍等產品包裝上標有複審商標,標識的生產時間在指定期間內;出庫通知單、產品購銷合同上亦標有複審商標,部分產品購銷合同的金額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其形成時間均在指定期間內;於指定期間內形成的檢驗報告顯示商標為“雅芳”,樣品名稱為“安溪鐵觀音”,在南巖茶葉廠名下涉”雅芳“商標僅有複審商標的情況下,檢驗報告所涉商標能夠與複審商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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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巖茶葉廠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南巖茶葉廠及其被許可人於指定期間在茶等商品上實際使用了複審商標,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內不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最終雅芳被駁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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