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有合法手续,但被拆迁方不同意拆迁,拆迁方是否可以进行强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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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当中,征收情况是否顺利,是否能够按照预期的时间完成,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是在于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平。若是合法的征收行为,那么即便是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征地是国家行为。

而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最简单的两点是要看是否有两公告:

1、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

2、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且这两公告都要在第一时间张贴在被征收地所在村组,而且是被征迁人经常聚集的地方,能够让被征迁人看到的地方。那么,若没有这两公告,则就可以认定为征地不合法。被征收人则就有权拒绝,当地相关部门是不能强占强拆的。

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须要知道以下几项权利:

被征收人享有征地补偿知情权。被征收人享有的征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被征收人享有调查结果核准权。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前报批前,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而核准调查结果是核准相关部门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

因此,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土地补偿公告后被征收人要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若调查结果有问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案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并不是预征土地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是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相关部门要再次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部门及时反应,相关部门在研究被征收人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是行政行为,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若相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比如征地程序不合法,强占等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则可以不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但若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补偿款也及时有效发放,那么,征收方则可依法进行强拆。

谢谢!


万典法律讲堂



2012年来,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促拆迁”各种拆迁手段屡见不鲜,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方式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此等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一)谁有权强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二)何种情况会引起司法强拆

作为被拆迁企业可能引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腾退的风险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这样几种方法,来完成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的方法。针对拆迁方用的方法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做到有的放矢。

(三)对于强拆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偷拆及应对

本团队律师代理了某公司拆迁案,该公司在和拆迁方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时,遭到了偷拆。拆迁方在这个时候偷拆,一方面是因为想在谈判中占据上风,让我们的被拆迁企业产生恐惧;另一方面又想尽快结束谈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个清晨,整座城市还没有睡醒,拆迁方已经开始行动了。拆迁方大量工人和车辆开进了厂区,随行的还是大型的混凝土搅拌机。拆迁方破坏了部分设备的同时,用混凝土将生产、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为是何等的无耻和无畏!因为我方被拆迁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视频,在得知其行为后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立案侦查。迫于我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察找对方提取了笔录,对方只有承认事实,并在拆迁中积极约谈我们,使我方的拆迁谈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和企业反复讲到取证和证据的保存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的保存,我们才能在遇到偷拆时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在厂房、设备被毁损后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了,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后的损失;才能在向警方报警时,有让警方不得不立案侦查的砝码。

通过本案的办案经验,团队律师提醒各公司在拆迁中做好证据留存的准备,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监控视频完整的记录下了拆迁方的“恶行”,为我们后来的立案和谈判工作争取了主动。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您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


杨念平律师


一般不能以是否有“合法手续”作为强拆的依据,还要根据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合理,拆迁安置是否到位,还要了解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是否达成了“共识”,如果被拆迁人因为家庭或个人特殊原因,提出了一些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并不违背相关规定,也在情理之中,也并没有给拆迁方造成落实上的难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拆迁方在协商要求没有满足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拒绝拆迁的情况,需要双方继续协商解决,而不能以“一纸手续”而实施强拆……

“拆迁”这个问题是现在城市、乡村居民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随着城市房地产业和工商业的发展,建设用地的需要量扩大,势必面临拆旧换新、兼并郊区村庄、占用耕地等诸多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搞的农村村庄合并、搬迁、上楼项目,在上述这些地方,“拆迁”、“强拆”都有可能与这些地方的居民发生难以回避的联系。

商业、地产、工业开发,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生存、民俗、习惯传统,也是不受侵犯的民事权益,在两者发生权益冲突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是否需要“强拆”的局面,所谓的占地强拆,最根本的依赖就是获得了“合法手续”,而拆迁所在地的居民同样有着受《民法》、《物权法》、《经济法》等诸多与民事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被拆迁方没有主动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方所进行的拆迁行为就属于“强拆”,大多数情况是不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即使诉讼至法院,现在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明文许可,比如好多强拆伤人的案例,半多都以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的失败而告终……

大多数拆迁受阻的问题,还是缘自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公、拆迁安置过于草率、不负责任等原因引起,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如果没有确实不可容忍的难题,谁又愿意去寻找麻烦与那些财大气粗势强的“拆迁者”为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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