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稅務稽查,財務人員如何應對?

企業財務人員收到稅務局或稽查局的檢查通知,企業是否可以拒絕呢?我們看一下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以上政策條款規定,企業收到檢查通知,是不能拒絕,

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但是企業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出具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沒有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企業是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企業接受稅務部門檢查前,應該做些什麼呢?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

第二十二條 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並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准。

在稅務部門檢查前,只需要按照稅務部門的資料清單將資料準備齊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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