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税务局或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呢?我们看一下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以上政策条款规定,企业收到检查通知,是不能拒绝,
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但是企业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企业是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企业接受税务部门检查前,应该做些什么呢?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在税务部门检查前,只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资料清单将资料准备齐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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