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指定管轄後,原審案件如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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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題目分析,一審法院立案後對方提出,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中院指定其他一審法院管轄受理進行審理案件,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指定法院,不影響當事人雙方的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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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指定管轄後,原審法院不再繼續審理該案,應按中院指定管轄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被指定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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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只是解決了受理法院的問題,不影響結案,指定管轄後,一般會出現以下情況:

一、被制定的法院認為自己無權審理此案,將案件報上級法院;二、與其他法院就管轄問題發生爭執,報共同的上級法院裁定;三、被指定的法院有權審理,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如果不是法院受理範圍,建議撤訴或駁回起訴;如果是法院受理範圍,開庭審理,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結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訴訟請求或起訴,能夠調解的也可以調解結案。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後一般就是這樣結案,當然也有案件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偵查機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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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後,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制度的設置,旨在賦予上級法院一定的權力,以便在下級法院管轄出現困難或發生爭議時,及時依職權指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的,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而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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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裁定指定一審法院(基層法院)管轄權,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裁定後,應儘快結案並啟動將案件移送到上級法院立案庭,再由上級法院的立案庭將卷宗移送指定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不會影響當事人的訴訟。

指定管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上級法院要求原審基層法院一種迴避審判。使案件審判能夠順利進行,不受司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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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中院指定其他一審法院管轄受理和審理案件,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指定法院,不影響當事雙方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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