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戰爭”

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在他人眼裡胡明和林玥是恩愛夫妻。多年來,妻子林玥在家教育孩子操持家務,丈夫胡明在外經營生意。無意間,林玥發現胡明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係,痛苦不堪的她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胡明訴至法院……

案起緣由:二十多年的夫妻走到了頭

1998年,林玥與胡明經人介紹相識,在當地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感情很好。2007年,他們的第一個孩子出生了,孩子的到來讓家庭充滿歡樂。孩子兩歲那年,林玥與胡明商量後,來青海創業。

憑著兩人吃苦耐勞、任勞任怨的付出,家中的經濟條件越來越好了,2011年,第二個孩子出生,生意也已走上正軌,店鋪店胡明獨自經營,林玥在家養育孩子操持家務。

2013年,胡明在店鋪附近購買了一個車庫。2014年,在西寧市城北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一家人其樂融融地搬進新居,同年胡明購買了一輛轎車。2015年,胡明購買了一輛貨車。2016年,兩人在老家按揭買了一套房屋。2018年4月份,胡明在西寧市城北區某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個車位。

本以為這樣的幸福生活會一直會繼續下去,然而林玥無意間發現,胡明與其他女子有曖昧關係,一直非常信任丈夫的她非常傷心。之後,她又發現丈夫與多名女子有不正當關係,不堪其辱的林玥向胡明討說法,同時她也希望胡明能夠為了兩個孩子回心轉意。無奈換來的只有爭吵和毆打,林玥本想為了孩子忍氣吞聲過下去,2018年5月,林玥在離家不遠的一賓館門口看到胡明與一女子從賓館內走出來,林玥當即上前質問胡明,兩人發生爭執,胡明當街毆打林玥。

之後,林玥去醫院治傷,任由胡明離去。不久,她收到了胡明發來的信息,要求離婚。由於林玥沒有答應胡明的離婚要求,胡明又陸續幾次提出離婚。林玥傷心又無奈,她也明白,夫妻一起生活20多年,經濟大權一直掌握在胡明手中,她根本不知道家裡有多少錢,她答應胡明草率離婚的話,可能會分不到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於是,林玥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018年11月,她將胡明訴至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

對簿公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成焦點

2018年11月7日,城北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林玥訴稱:“被告胡明婚內出軌,致多年夫妻感情毀於一旦,我不知道家裡的財產到底有多少,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我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生子均由我撫養,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並向我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被告胡明辯稱:“雙方因性格不合和經常發生爭執,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雙方有兩個孩子,長子年齡較大應由我撫養,原告支付撫養費,如果法院判決兩個孩子均由原告撫養,原告要求的撫養費超過了我的承受能力無法支付。請求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求,林玥向法院提交了結婚證、戶口簿複印件、房屋買賣合同、車輛查詢表、車位購買協議、家庭成員保險合同、被告與異性的聊天記錄、被告名下的銀行卡活期明細等相關證據。

胡明為反駁,向法庭提交了機動車銷售發票、房屋貸款合同、配送單、銷貨單,且胡明認為林玥提到的4份保險是自己為孩子購買的,屬於未成年人子女的財產,法院判決孩子由誰撫養,則應由誰來承擔這部分費用。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資料不能證明自己與其他女性存在不正當關係。自己名下銀行卡的活期明細有出有進,不能證明存在財產轉移和隱匿。

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雙方有爭議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有:保險合同所繳納的保險費、雙方債權、以被告名義的欠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4份保險的受益人全部或部分為被告胡明,該項財產權利原告林玥無法享受,已繳納的保險費總計151050元,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提出雙方有共同債權51萬元,被告對於店鋪押金10萬元和欠付貨款20萬元、出借給原告姐姐5萬元、以及出借給被告朋友兩萬元予以認可,認為給被告妹妹的9萬元,是合夥做噴漆生意時被告出資10萬元,後來被告妹妹給了被告1萬元,尚有9萬元生意賠本損失,被告侄子結婚時兩人給侄子的5萬元是贈與,並非借款。法院認為,被告認可給妹妹10萬元的事實,但被告未提交該款是兩人合夥做噴漆生意的相關證據,結合被告妹妹又給了被告1萬元,被告的此項辯解無據可依,不予採信,應當認為給被告妹妹的9萬元為夫妻共同債權。對於給被告侄子的5萬元,被告認為是贈與,原告認為是出借款項,原告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綜上,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權為46萬元,

對於被告提出尚欠貨款352749元屬於共同債務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4份配送單、銷貨清單均形成於立案後,且被告未提交出庫、入庫的情況和欠款的詳細構成,又無欠款對方出庭作證,證據存在出入,被告的銀行卡明細顯示2018年10月至11月多次發生較大金額的支取、轉款、消費等,被告尚欠貨款依據不足,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

法槌落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林玥與被告胡明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差異不能很好地溝通交流、化解矛盾。被告胡明在與異性交往中行為不端,導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現已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准許。

2018年12月20日,城北區法院判決准予原告林玥和被告胡明離婚。長子由被告撫養,撫養費自理。次子由原告林玥撫養,撫養費自理。位於西寧市城北區的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位於外地房屋由被告使用。被告給付原告車輛補償款105000元,被告給付原告共同存款3010元,被告給付原告債權補償款18萬元,被告給付原告保險費75525元。同時法院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胡明不服判決,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4月17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予以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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