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意见助力疫情防控护航复工复产

湖北省检察院出台

《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有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

和企业生产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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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检察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有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湖北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共十二个方面内容,要求湖北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加强业务指导,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加强沟通协作,做好案件受理和办理工作;把握监督重点,突出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精准监督,妥善办理涉疫涉企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推进专项监督,及时办理涉疫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立足疫情防控,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落实繁简分流,提升办案质效;积极妥善化解涉疫涉企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办案方式,确保疫期办案安全;加强法治宣传,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意见》强调,湖北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找准民事检察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意见》要求,省院要加大对全省涉疫民事检察工作及案件的业务指导力度,全省各级院要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准确把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衡平疫情防控公共利益与企业、个人合法权益保护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与当时当地的疫情防控形势和防控措施相契合。


《意见》指出,湖北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案件受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沟通协作,做好案件受理和办理工作;把握监督重点,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建议纠正。加大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缓解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恢复良性运行;加强精准监督,加强对与疫情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类案的研究,积极办理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监督一件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推进专项监督,重点关注、及时办理疫情期间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以“套路贷”“高利贷”为典型形式的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以物抵债、企业破产、保险理赔等领域涉企案件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执行案件;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充分考虑疫情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审慎提出监督意见。


《意见》要求,湖北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要落实繁简分流,通过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下放权限、减少审批层级,促进办案专业化、提质增效;创新办案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采取远程办公、分散办公、弹性办公方式工作;用好用足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把“不接触的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意见》强调,要拓展民事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残疾人、失业者、贫困者等弱势群体以及疫情求助者的合法权利;积极妥善化解涉疫涉企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普法工作融入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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