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也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規定

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規定

本文主要對在詐騙犯罪中,“數額較大”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進行闡述。

​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也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規定


若要對“數額較大”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闡述得清楚,那麼我們先看一下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從《解釋》可知,詐騙數額的量刑分為三個節點,而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幅度是立案追訴標準,但是並非只要達到三千就要立案追訴,《解釋》的第一條還有但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也就是說每個地區的立案標準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根據行為人涉嫌犯罪地區具體確定立案數額,就拿廣東省關於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來說,廣東省一類地區為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二類地區為其他地區。詐騙價值6000元(二類地區為4000元)為“數額較大”,詐騙未遂數額為6萬元,電信詐騙價值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但通常情況3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就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也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規定

★★接著我們看一下,行為人的涉嫌的數額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

根據《解釋》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實務中只要行為人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行為人認罪、悔罪,都是有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可能性的,那麼筆者對這五種行為再結合涉嫌詐騙罪,依次分析: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

已滿75週歲的人犯罪(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或脅從犯(減輕或免除處罰)

教唆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一審宣判前的意思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行為人都是可以退賠、退贓的,只要把握好宣判前的這個節點既可,但筆者不建議在宣判時再退賠、退贓,如果能在偵查前退賠退贓是最好的,有很大的可能不會移送審查起訴,就會減少羈押的可能性,甚至可以無罪。

當然最後要注意的是《解釋》的退贓退賠是“全部”,不是一部分。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關於該條款我們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點理解:

1)沒有參與分贓;

2)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

★(四)被害人諒解的;

被害人諒解,一般都需要取得《諒解書》,即使不能按照《解釋》不移送起訴、免於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後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於對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刑法對這些情況分別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處罰,有些應當免除處罰。

那對於危害不大,就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有無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性,當然,有的行為雖然給行為對象造成了一定的破壞作用和損害後果,但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上考慮,或者說從刑事違法的輕重程度上看,這些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處罰行為。

可見,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要求達到的社會危害性,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也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規定

綜上,行為人認罪悔罪加具有法定從寬;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節。可以不起訴(不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定罪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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