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案例:

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于2013年5月7曰出具欠条1枚(书写于1笔记本中),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欠款人:李某。

2013年5月7日”现张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40000元,由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查明:因张某在张某、李某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借款40000元另行处理,双方的离婚诉讼未对该纠纷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李某出具的欠条、xx区人民法院(20lx)红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张某持有李某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应认定李某欠张某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李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李某对所欠张某的借款负有偿还之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40000元。


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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