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孫楊被禁賽8年#的消息一經傳出,所有的社交軟件、新聞媒體下的評論區,都炸了鍋。
有罵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有罵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在這些激烈言辭的末尾,都會有四個字:
相信孫楊!
但接下來的幾天,孫楊的風評急轉直下。
先是他的媽媽在朋友圈指責“國家游泳中心領導給孫楊指派的律師能力不足”。
緊接著,孫楊先後在微博曬出了當天興奮劑檢察官(DCO)手寫的承諾書、當日的現場視頻、尿檢官(DCA)手寫的說明書。
這些圖片中,有三位檢測人員的名字、年齡,以及身份證號。由於孫楊沒有打碼,導致這三人被孫楊粉絲瘋狂人肉,大罵“賣國賊”。
這種不尊重別人隱私的行為,引發了大多數網友對孫楊的反感 。
真正的分水嶺,是在3月4日,孫楊聽證會全程視頻公佈。
視頻裡,孫楊方翻譯多次出現錯誤、孫楊母親發言毫無邏輯、法學教授被問到自相矛盾。
用網友們的話說就是“微博上重拳出擊,庭審上唯唯諾諾”。
“戰狼孫”、“藥王孫”、“活該”、“8年都算輕的,應該終身禁賽”……,評論,再一次一波倒。
這幾天全網都在罵孫楊,罵得我腦子裡嗡嗡的。
於是我嘗試整理了一下,孫楊是如何從民族英雄,變成眾矢之的的——
首先,人們發現,孫楊竟然有一個素質不高的母親!所以孫楊不再是為國爭光的18個世界冠軍得主、世界紀錄保持者,而成為了一個“丟了中國人的臉”的人,所以——
一個丟中國人臉的人,不值得同情!
因為不值得同情的孫楊,竟然對他那個村婦一樣的母親言聽計從,所以他是媽寶,所以——
他太不懂事了,幼稚!
因為不懂事的孫楊在聽證會上一度想換掉翻譯,所以,那天晚上他肯定也是這樣莫名其妙想換掉尿檢員吧!所以——
他肯定暴力抗檢了!
因為他和母親在聽證會上表現不佳,所以他肯定是心虛,所以——
他肯定是嗑藥了!
誰能想到,霍頓們、WADA們,費勁心思證明孫楊嗑藥,結果沒有找到任何孫楊嗑藥的證據。
而如今,因為孫楊有一個丟人的母親,他就成功變成了“孫藥王”!
在整個互聯網上,沒有一個人,敢再為孫楊說一句話。
眾口鑠金。
而我今天,也沒打算幫孫楊說話。
我只是個平凡而膽小的自媒體作者,我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我今天想說的是,假如孫楊不是一箇中國人,假如我們不考慮他的母親教育水平有沒有超過廣場舞大媽。
我們就把孫楊當成一個我們從不認識的、甚至不一定要是中國人的普通運動員,他究竟做錯了什麼?
1
關於這件事,知乎最近最火、最言簡意賅的,是一張圖。
這張圖上,列舉了孫楊當時可以選擇的“全部做法”。
如果孫楊服用興奮劑,那麼“同意檢察官帶走樣品用於檢測”和“同意保留樣品用於延遲檢測”這兩個選項對於他來說,都是
毀滅性的。只有“當場銷燬樣品”,才有一線生機。
“-100分“和“-50分“,孫楊和他的團隊利當然選擇了“-50分”。
所以,孫楊必定服用了興奮劑,才會拒絕檢察官帶走樣品。
但其實,這張看似完美無缺的圖裡,卻遺漏了一個關鍵的選項。
其實,孫楊有一個滿分的選項——
假裝錯過檢查。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4條規定,“註冊檢查庫中的運動員在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出現《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所定義的錯過檢查和 / 或行蹤信息填報失敗,視為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在仲裁書中,WADA完全沒有提及到“孫楊錯過檢查”,也就是說,孫楊還有3次機會可以“找藉口”,錯過檢查。
如果孫楊真的服用了興奮劑,做賊心虛,那他完全可以利用這個規則,而且,他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但孫楊並沒有。
相反,他原本在忙別的事,得知有檢查後,他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到了家中,接受了這次檢查。
而且,他配合血檢官(BCA),完成了抽血。
在血檢的過程中,他也沒有任何的反抗行為,非常配合地完成了血樣採集。
因為血檢其實是比尿檢更權威的,我想,這裡孫楊的表現可以被視為“不心虛”。
接著就是尿檢了。
這裡也是一切的轉折點:
孫楊發現,尿檢官(DCA)穿著短袖、短褲和拖鞋,並且用手機拍照,一切讓人感覺很不專業。
他產生了懷疑,要求查看其證件。
結果,對方卻沒有辦法出示有效證件。
於是,孫楊拒接尿液取樣。
並且孫楊表示,“如果持有合格證書的尿檢官到來,他可以等”,但這一提議,遭到了檢察官的拒絕。
這是後來雙方的一個關鍵的爭執點:
這個尿檢官,到底合不合規?
WADA這邊,認為完全合規。
他們給出的解釋是,在自己規定的第5.3.3條第一句提及了
“樣本收集人員應提供由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正式文件證明他們的權威性”(Sample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WADA說,這句話中“their”這個詞是複數形式,意思是把三個檢察官當一個整體看,只要有一個人有資質就夠了。
這說法成立嗎?
並不完全成立。
如果遵循“程序正義”,在檢測中,需要區分適當的身份確認、適當的認命、適當的授權,僅靠檢察官的一句“我們是一起的,出了事情我負責”,根本不夠。
如果只需要一份資質,主要檢察官隨便拉一個人來,都可以做檢測。
所謂的“程序正義”,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說白了,這個地方就是WADA在寫的時候的模糊表達。
(WADA規則原文截圖)
那孫楊為什麼不選擇“保留樣本,檢測完成後投訴呢”?
因為早在2017年,他就針對檢測官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問題,進行了投訴。
他當時選擇的方案是,完成檢測,在檢測之後,上報WADA。
那一次的檢測,孫楊合格。
也就是說,他並不是因為心虛,才提出投訴的。他是真的認為這個程序有問題。
但時至今日,WADA都沒有對孫楊的投訴,進行任何形式的回應。
我想,大概是從那時候開始,孫楊不再相信所謂的“投訴”。這才有了這一次更加直接的抗議方式。
有人說,WADA一貫都是這樣操作,已經操作了19000次。
就算你覺得它這麼做不合規,但是你孫楊就不能忍一忍嗎?何必呢?難道對你來說,不是通過檢測、參加奧運會最重要嗎?
非要較這個真,幼稚。
我想,參加奧運會,當然是重要的。
但是,WADA如果確實做錯了,指出它的錯處,難道就成了幼稚?
一件錯事做19000次,就成了對的嗎?
一貫如此,便是對的嗎?
這大概就是孫楊做的第一件錯事。
人人都懂得處事圓滑,忍一時海闊天空。他卻一定要爭個是非對錯。
他太“幼稚”了。
02
那麼,WADA到底有沒有“錯”呢?
我們繼續說這個尿檢。
尿檢時,孫楊發現“尿檢官”很不專業,於是向這三個人索要證明文件、授權、還有執照。
主檢官告訴他這個人是自己的同學,她認識,但孫楊為了保險起見還是要求出示證件。
結果,對方三個人只有主檢官一個人給出了完整的證件,護士出示了護士證,尿檢官只有身份證。
實際上,他是一個建築工。
這時候這個主檢官就慌了,她給自己的上級打電話,
孫楊認為只有身份證,完全不足以證明這個建築工得到了合法授權,認為他不能參與檢查。
而且,孫楊還表示,他願意等有合格證書的檢查官來再繼續檢查,一直等到早上都可以。
但主檢官不同意,堅持要立即採樣。
孫楊給自己的醫生、中國游泳隊的領隊、浙江省體育局,給他認識的所有人打了電話,問他們的意見,該怎麼辦,孫楊的醫生甚至還馬上趕到了現場。
大家對此事給出的意見非常一致:
只有有足夠資質的檢查官才能對運動員進行檢查,對方資質不足。
從保護運動員權益的角度出發,這麼做太危險了。血樣如果有洩漏,對孫楊的隱私等等,都會造成潛在的風險。
在CAS給出的最終報告裡,同樣提及了這個事件:
(不久後,運動員(孫楊)發現尿檢官(DCA)正在拍他的照片,他覺得這操作太不專業了。
於是,孫楊重新檢查了整個檢查小組的資質,特別是DCA的資質,由於運動員認為DCA的資質不足,因此他被移除出了檢查小組。由於該尿檢官是檢查小組裡唯一的男性,因此運動員的尿樣沒有采集完畢。)
想想看,如果你是孫楊,你的醫生、你信任的領導等等所有人都在勸你,這群人有問題,你會怎麼做?
2點50左右,兩邊的人終於一起簽了一個協議,認為因為對方的資質問題,這次檢查無法完成,“已採血樣也不能帶走”。
主檢官也同意了這份協議,還親自簽了字。所以現場視頻中,雙方都表現得很和諧。
事情發展到這裡,對於孫楊來說,
在他眼裡,檢查過程已經結束了,對方也簽了字說“已採血樣本也不能帶走了”。於是,為了防止血樣洩漏,孫楊想把血樣樣本拿回來。
但是主檢官表示,她無法取出血樣。
於是,孫楊叫來了保安,讓保安用錘子把容器砸碎,把血樣銷燬了,但另外一瓶還留在自己這裡。
到這裡為止,整個過程就都結束了。
而誰都沒想到的是,也是從這一刻開始,實際上孫楊已經輸了。
因為他所面對的WADA,不是一個普通的組織。
孫楊錯就錯在,他以為以一己之力,可以要求程序正義。
他不知道的是,WADA這個牛逼的組織,雖然表面上尊重程序正義,但實際上,他們可以直接修改程序。
從法理上來說,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基本的原則的。
正常的法律裡,有一條“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規則制定者,因為自己的表述不清晰,和被告人發生爭議,那麼所產生的後果,不應該由被告人承擔。
但WADA不這麼想。
他們認為,自己是規則的制定者,我想怎麼對運動員都可以,權力大,還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
但運動員就不一樣了,如果因此懷疑對方的資質,拒絕帶走血樣,就是“抗檢”。權力小,為此承擔的責任卻大得出奇。
事實上,許多人認為WADA這樣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比如國際泳聯。
國際泳聯就認為,“保護運動員”,尊重法理,更加重要。
正因為如此,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聽證專家組做出裁決,認定興奮劑檢查官違反標準的行為總體上是“令人信服”的,孫楊的反應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證明其無罪,因此孫楊不存在違反《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3或2.5條款的行為。
國際泳聯選擇了保護運動員。
但裁決同時指出,孫楊只是“險勝”(a close-run thing),在裁決中對孫楊做出了警告,認為運動員這“基本上是一場賭博,賭運動員對複雜形勢的評估會佔上風”。
有意思的是,整個裁決過程中那晚的主檢官和尿檢官都沒有出現,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搞砸了。
但如此一來,反興奮劑組織WADA就不高興了——孫楊挑戰了他們的權威,國際泳聯竟然還不處罰他。
我WADA不要面子的嗎?
事實上,許多人都曾經嘗試挑戰不可一世的體壇真正霸主,WADA。
在孫楊之前,已經有兩位運動員因為抗議這種荒唐的藥檢,而拒絕提供尿樣。
2003年的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智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搭,都曾抗議兒戲的尿檢。
結果,他們都被禁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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