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条大路通罗马,我为什么选择毒品犯罪辩护这条路,热爱,无它

作为执业律师,毒品案件做多了,经验就多了,成功的案例也相对多了,笔者就写成文章或者拍个小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点赞的有,骂人的也有。

有个外科医生是这样评价笔者的一个小视频的。

外科医生:啧啧,讼棍。真光荣,给你点个赞好吧。

笔者:大毒枭去您那里看病,您看不看?作为律师,受人之托依法辩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外科医生:不看,我和你不一样,我首先是个人,其次才是医生。

这位外科医生确实能体现社会上相当多数人对毒品的一种排斥态度,医生这个职业对毒品危害有更深的认识,沾上毒品只有一种结果---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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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这么深,为什么还要给从事毒品犯罪的人辩护呢?笔者没有高深的理论,笔者朴素认为毒品犯罪人员有律师为他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于毒辩律师来说,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大于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刑辩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力为之辩护,努力在法律范围内使自己的委托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就目前司法实践,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官居中裁判,法官不可能充当辩护人角色与公诉人对抗,绝大多数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与外界隔绝,无法取证,无法阅卷。庭审过程,被告人与证据最接近,但还是基本上接触不到证据,其根本无法对抗公诉人,被告人必须有律师为之辩护,制约公权力滥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条条大路通罗马,我为什么选择毒品犯罪辩护这条路,热爱,无它


举一个笔者经办的一个贩毒案。

警察冲入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三个人,甲、乙和丙,桌上有三包冰毒,两大一小,两大包共计95克,一小包为1克。警方还在甲的住所搜出十小包冰毒,共计10克。乙和丙指认说两大包冰毒共计95克是甲带过来的,甲否认这两大包冰毒是自己的。起诉书指控甲贩卖106克冰毒。在本案中,乙和丙充当了证人,甲是被告人。如果起诉书指控成立,甲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毒品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有个共性,法官往往依赖口供定罪量刑,这是由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上述案件两名证人指认两大包冰毒共计95克是甲带过来的,虽然甲予以否认,但其没有人数优势,正常情况下,法官会采信证人证言,认定两大包冰毒应当由甲承担法律责任。甲怎么办?甲不需要律师吗?万一他是被陷害的呢?

笔者作为甲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乙和丙的口供不稳定,乙和丙一致指认两大包冰毒是甲带来的口供之前的多次口供均表示不清楚两大包冰毒是谁的。乙和丙却在同一日接受讯问时一致改口称两大包冰毒是甲带来的。笔者认为有猫腻,申请调取乙和丙改口这一次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官通知公诉人提供,但公诉人始终没有提供。法官就认定这两大包冰毒不应当由甲承担责任。

还有11小包共计11克冰毒,甲承认是自己的,用来吸食的。但笔者注意到警方使用分度值是0.1克的电子天平分别称量了这11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这种电子天平的最小秤量是2克。这11小包毒品中,只有一包毒品净重是5.6克,在2克以上,其他十小包毒品净重均在2克以下。警方这样操作首先违反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应当使用分度值是0.01克的电子天平;其次,低于电子天平最小秤量的毒品净重不能排除存在较大误差的合理怀疑,公诉人也没有重新称量,故这十小包毒品净重不应当采信。法官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公诉人期望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法官判决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差别巨大,这就体现了律师的价值。这个案件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如果没有专业律师为甲辩护,甲可能就真的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真实情况是什么呢?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都不清楚。

再举笔者经办的一件指控我当事人贩卖23公斤冰毒的贩毒案。在该案中,笔者围绕三项原则充分辩护。第一项原则是没有毒品物证慎杀原则。指控我当事人贩卖23公斤冰毒,但没有相应的毒品物证,笔者指出根据同案犯口供判处我当事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二项原则是区别对待原则。虽然指控我当事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是比我当事人贩卖毒品数量、次数多的同案犯大有人在,根据区别对待原则,对我当事人判处死刑要特别慎重,言外之意要杀就杀他们,不要杀我当事人。第三项原则是少杀慎杀原则。一个毒品案件,即使毒品数量再大,被告人人数再多,一般杀一两个,同时杀三个以上的特别少。言外之意,还轮不到判处我当事人死刑。

一审判决判了四个死刑,我当事人从起诉书排名第四,到一审判决书排名第六,被判死缓。这也体现了毒辩律师的价值。专业的毒辩律师能准确找到案件死穴,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条条大路通罗马,我为什么选择毒品犯罪辩护这条路,热爱,无它


为什么笔者喜欢为毒品犯罪人员辩护呢?只不过笔者结合笔者的教育背景、兴趣爱好,不小心选了毒辩这条路。

最后,判断一个人的言行要以法律为界。如果笔者是一名外科医生,大毒枭来笔者这里看病,他就是病人,笔者会像治疗其他病人一样同等对待他,当然,如果大多人都是这种看法,法治社会就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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