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一村民因露天焚烧受到处罚

2月18日,商林一分村村民因露天焚烧被县公安局商林派出所依法处罚、训诫。

献县一村民因露天焚烧受到处罚


2月18日上午10点40分,商林乡政府防火巡查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分村村民郭**在自家农田中点燃荒草,巡查人员及时制止并扑灭火点,然后上报派出所。商林乡派出所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传唤,郭**对点火事实供认不讳,商林乡派出所依法对点火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训诫。

献县一村民因露天焚烧受到处罚

献县一村民因露天焚烧受到处罚


献县人民政府早在2019年3月份就发布了《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各村都进行了张贴和广播,乡政府微信公众平台也作出了通知。现在居然还有村民如此无知,现将《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转给大家,希望广大群众认真阅读,严格守法。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均不得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二、全县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网格、落实到个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三、全县各乡镇(街道办)要运用好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接收、处置、反馈火情。

四、各村(居)委会应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作为村(居)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和巡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全县居民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做到坚决不放野火,从自身做起,带动家庭,影响社会,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

六、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未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县环保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献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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