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快餐同行酒瓶砸打触刑

认为同行摆摊影响其生意,纠结数人上前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2020年3月9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9月3日中午,张某在国道某桥的南侧摆摊经营快餐时,发现同样在附近经营快餐的郑某。张某心生不满,觉得郑某抢了其生意,上前将郑某摊位上的桌子掀翻,爆发矛盾。张某及其亲友与郑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纠扭。

争执纠缠期间,张某手持啤酒瓶砸打朱某某、徐某某,致朱某某头面部挫裂伤,徐某某左眼下睑皮肤裂伤、左侧上颌骨骨折。

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接到郑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处警,发现双方多人相互斗殴致人受伤,遂要求张某到派出所谈话,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按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为法律所禁止,大家要增强法治思维,遇事冷静思考,不能冲动行事。(海安市人民法院: 杨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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