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镇桃园社区群众王某、张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的通报

丹凤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商镇桃园社区群众王某、张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的通报

王某,男,现年65岁,丹凤县商镇人,1月26日开始出现发热症状,在商镇桃园社区巷里卫生室自购感冒药服用。1月31日其妻张某又在桃园社区小河口卫生室给王某购买退烧药。2月2日上午,王某自觉咳嗽痰多,自测体温37.3℃,其次子骑电动车送往县医院诊治。经县医院专家组初步判断,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诊断标准,立即隔离收治住院。2月4日,王某、张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经调查,王某1月21日上午与其妻子张某在高速路上搭乘顺路车前往湖北省郧西县讨要务工欠款,晚宿郧西县。1月22日在郧西县高速路上搭乘谷城至西安的班车14时左右到达商州杨斜,再乘公交车到达商洛市汽车站附近,15时左右乘商丹专线(陕H09408)返回丹凤,16时左右在商镇桃园社区路口下车回到家中。排查调查过程中,在镇村干部两次上门问询,县医院专家判定王某符合疑似病例标准后再次问询,县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调查时,均未承认有湖北旅居史。后经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王某才承认去过湖北省郧西县。王某在镇村干部上门排查和商镇政府发出有奖举报后仍然不如实报告实情,更为恶劣的是,在排查询问和就诊中,一直不承认有湖北旅居史,导致其家属和12名医护人员、3名一线工作人员成为密切接触者,另有多名群众成为接触者,造成严重后果,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责成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依病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县通告要求,对王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领导小组号召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市、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务实细致做好人员摸排管控,确保防控工作落实到位。此通报发布后,凡违反丹凤县《关于依法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第2号)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重处。

丹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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