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25萬元!呼市查獲一起銷售假冒口罩案件

2020年2月26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向呼和浩特市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因銷售假冒口罩開出了25萬元罰單,並對當事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456袋零17支。

罰款25萬元!呼市查獲一起銷售假冒口罩案件


2020年1月31日,內蒙古呼和浩特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盛所接到一位消費者投訴,該消費者在2020年1月25日在呼和浩特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藥購買了標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袋,每袋20只裝,生產商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

後在查案中發現,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中,“飄安”註冊商標持有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對其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包裝關鍵點進行了說明,對照本案當事人經銷的標稱“飄安”商標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經執法人員甄別鑑定,認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口罩是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且口罩外包裝上印有“飄安”和"PlAOAN"的圖形組合註冊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處得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5日通過個人購進1000袋標稱“飄安”牌的口罩,每袋20只裝,購進價格每袋20元,以現金方式向供貨人支付貨款20000元,無進貨憑證,並於當日將口罩配送至下設的20個分店進行銷售,每店配送50袋,統一售價為25元每袋,截止到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查獲之日當事人的各分店共售出970袋,用於員工防疫30袋,銷售金額為24250元(970袋×25元/袋)。

據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認定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第二項商標註冊廠家或者商品生產廠家提供有關證據證明不屬於本廠生產的商品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商標註冊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商標註冊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本案發生後,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主動消除影響,主動聯繫消費者退還購貨款,並兩次主動聯繫賽罕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消費者退回的口罩及公司召回的口罩共計456袋零17只上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456袋零17支;(3)罰款人民幣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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