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4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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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經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1次修訂,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佈。該《規則》分通則、管轄、迴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為保證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高檢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組織力量,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對1999年發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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