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
被用人单位调整岗位的情况呢?
遇到被用人单位调岗时,
如果认为调岗不合理,
员工有权予以拒绝。
那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的
正常工作调整,
员工又能否拒绝呢?
下面这个不服从调岗安排的案件,
就有你想要的答案了!
案例:王某自认能力不足,不同意公司调岗
2001年,王某入职广东某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0年起,王某担任该公司的保安队长。2016年7月1日,塑料公司任命王某为生产安全管理主办专员。
普通员工遇到“升职”,可能会觉得开心。不过,王某却认为“新岗位责任重大,自身能力不足,不同意调整岗位”,进而坚持一直没有到新岗位上任。
2016年11月2日,塑料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尽快到岗。公司当场宣读给王某《关于催促尽快到新岗位上班的通知》,但王某依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塑料公司随后又发出通知催促其到新岗位上班。
2016年11月22日,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月份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于28日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劳动仲裁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将自己之前就职的公司起诉至顺德法院。
王某表示:
自己一直从事的是消防安全安保的工作,生产方面的东西并不懂。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强行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在2016年11月调岗期间,虽没有到新岗位报道,但坚持每天打卡到原岗位上班,一直坚守在原来的保安岗位,公司应支付其当月工资。
塑料公司辩称:
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系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国家对生产安全管控的要求,王某一直从事生产安全等工作,能胜任新岗位的要求。王某属于自动离职,并非公司辞退王某。对于调岗期间的工资问题,王某在原岗位并没有任何劳动,每天只是看手机和抽烟,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其工资。
对此,塑料公司提供了王某的相关工作经历:2013年王某曾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项目小组成员的副组长。庭审中,王某亦自述协助总监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三级达标项目。
判决:调岗行为合法合理,王某诉求被驳回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料公司任命王某为生产安全管理主办专员的事实清楚,王某原工作岗位职责主要为保护厂区人员安全、防盗,配合厂区的5S检查等。而新岗位职责也包含了上述内容。王某的工作经历、工作职责均表明其足以胜任新岗位。
塑料公司将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并未降低王某的级别,且新岗位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差别不大,因此塑料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合法地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其调岗行为合法。
顺德法院称,王某在岗位调整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在塑料公司发出通知催促其到新岗位上班后,在2016年11月22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在2016年11月28日申请离职,属于王某因自身原因解除与塑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王某要求塑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2017年10月10日,佛山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的调岗行为
怎样才算合法合理呢?
法官来支招!
黄志平
顺德法院民四庭法官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不接受调岗,据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其合法合理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正如本案中,塑料公司调整王某工作岗位是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调整工作岗位后王某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亦未降低王某的级别,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亦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由此可认定塑料公司对王某的调岗合法合理。
来源 | 大洋网、广州日报、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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