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民間借貸之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一些建議(基於自然人借貸)

經濟下行之勢,自然人之間借款日益頻繁。朋友之間、同事之間、親戚之間,或好心救急、或為賺取利息,多數因為無法預料的催收難而影響了各方人情關係,不得不尋求司法救濟。通常情況下,出借人憑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傳統思維,往往信誓旦旦地委託律師提起訴訟,還不忘諮詢律師借款人無力償還時能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卻對民事審判中確定債權的基礎事實不以為意,彷佛手握借條和轉賬流水就穩贏,對勝訴的心理預期相當高。

實際上,隨著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加、個案的多樣化,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裁判壓力也越來越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規定,進一步加強法院依職權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不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內容及辯論意見,而是深入到借貸交易背景、借貸主體的經濟能力、借貸款項來源等綜合判斷民間借貸案件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鑑此,不少出借人手握借條和轉賬流水也於事無補,因無法舉證與事實相關的佐證材料,其口述的客觀事實與法官自由裁量認定的法律事實相差甚遠,相當數量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判決支持。筆者結合執業體會,從維護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建議當事人做好借貸前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給出借人的建議

出借的並非只有金錢,或許,還有您與借款人之間世代或幾十年積攢下的情份。謹慎不等於錙銖必較,是為了避免糾紛或更有力地解決糾紛。

1、確保資金的來源合法且為自有資金。公安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同時強調,不得以借貸為業,最高院判例也明確以民間借貸為業的借貸合同無效(附判例:案號為(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鑑此,出借人在出藉資金前,必須確保資金的來源系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

2、辨別借款用途的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般始於熟人,出借人若有心辨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應該不難發現端倪。若明知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違背公序良俗的事件,即便證據齊備的訴諸法庭,訴訟請求也會被駁回。

3、綜合權衡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信譽問題。相處多年的熟人,不但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資產(尤其是不動產信息)、經濟收入等償還能力,還要綜合評判借款人平常是否有不良嗜好,平時其為人處事的作風。若該借款人有賴賬、賭博、吸毒等劣跡,就要毫不猶豫地拒絕。

4、有無利息?明確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鑑此,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息必須事先明確約定。若約定不明,則視為無利息;若未超年利率24%,全部支持;若介於24%至36%之間的,還就還了,不還也無妨;若超36%,無效且應返還。

5、借條必須適時籤,務必妥善保管。實踐中,不少案例因為借貸雙方基於熟人關係,礙於情面未簽訂借條,出借人將糾紛訴諸法庭得不到支持。因此,借條必須籤,還應當適時籤,一般建議在出借人付款前或付款時簽訂借條,借條儘可能仔細。若確因條件所限,須事後補籤借條的,即使借款的簽名為真,但由於落款時間可能未系倒籤的,防止借款人庭審中抵賴,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留存借款時未籤借條相關的文字記錄,以應對訴訟過程中法庭就補籤借條相關事實的調查。

6、出借人儘量以轉賬方式交付或針對現金交付進行記錄。實踐中,不少出借人為便利,直接以現金交付且無相關佐證材料,導致訴訟請求不被法庭支持。因此,建議出借人儘量採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等留有痕跡的轉賬方式交付,同時備註“借款”等字樣;若以現金交付,也務必針對現金交付做好記錄,諸如合法拍照、視頻、錄音等方式。

7、借貸關係是法律關係基礎。民間借貸案件因借貸關係形成,實踐中,不少出借人以其他法律關係導致的債權試圖矇騙法庭,在庭審中多次陳述不同的事實,兜兜轉轉無視庭審的爭議焦點,經法庭的多次詢問下不得已如實陳述系因其他事由形成的債權,導致法庭駁回訴訟請求。更有甚者,可能引發虛假訴訟導致的刑事責任。

二、給借款人的建議

1、所借款項應用於合法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所形成的借貸合同雖系無效,但借款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可能面臨相關刑事處罰。本人難逃牢獄之災,還將親友辛苦積攢的合法資金上繳國庫。

2、不輕易籤借條。借條是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直接證據,沒有借貸事實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容易將自己陷於訴訟風險。實踐中,不少當事人無法正確認識借條的簽訂效力,無借款需求時向他人出具借條,又在訴訟中無法證明出具借條的真實原因而敗訴。

3、儘量以轉賬方式還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應當證明出借資金的事實,而借款人應當證明還款事實。訴訟中,不少借款人以現金方式還款,未對還款做任何記錄,無法證明其還款事實導致敗訴。因此,建議借款人儘量以轉賬方式還款,並備註“還款”字樣。

4、還款時收回借條原件。實踐中,有些借款人還款後,並未收回借條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條,部分出借人便有可乘之機,再次手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這一點極易發生於現金還款,或者雖是轉賬還款,但借貸雙方在同時間段存在多筆借款的情況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償還該筆借款,導致最終敗訴。

面對日益嚴苛的民間借貸糾紛相關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逐步擴大。基於此,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出借人及借款人,應當在借貸活動中謹慎以待。同時,注意留存與接待相關的書面材料,以備應對無法避免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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