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看唐朝女子的婚姻自由权,为何唐代妇女可以离婚、再嫁

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很特殊的时代。而中国古代的妇女其实在古代地位低下也是我们总所周知的一件事,在古代时期的女子甚至其的地位宛若家里的一件家具一般,这样的情况下,女子在很多事情上都是没有自己的独立权利的。其在婚姻的选择上没有办法自己决定,而因为婚姻不幸福等原因想要再婚或离婚更是不可能的。而

唐朝就给女子松了这个绑,在这个时期再嫁并不是会被唾弃的事情,离婚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我们发现这个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是开放性的社会,与此同时《唐律》中的婚姻制度体现了一种反传统、反社会的思想。本文就从《唐律》看唐代时期的婚姻制度,看唐代妇女为什么可以离婚和再婚。

从《唐律》看唐朝女子的婚姻自由权,为何唐代妇女可以离婚、再嫁

一.唐代婚姻制度

《唐律》的诞生是唐代性别制度形成正式法典的一个重要的时期,而《唐律》也被我们誉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成熟、完备的法典,其对后世有着很深远的影响,而我们不难发现之后的很多法律条例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中,《唐律》就是古代性别法典的一个基础。其按照礼教为准则,很全面的制定了唐代性别和婚姻的法律法则,使得婚姻和性别从礼制化完成向法制化。从《唐律》中,我们可以发现唐代的婚姻制度和性别制度都是开放的。

1.择偶自由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已建立婚姻关系的,未征得家长同意,法律予以认可,算违律指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这个看法就使得当时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传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青年的男女可以自由地、不用经过父母允许地选择自己想要的配偶。其可以大胆地追求自己的真爱,和自己喜欢的人相守一生,拥有美满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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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允许再嫁、离婚

古代封建社会是很重视妇女的贞洁的。这就使得古代的妇女即使生活不幸也没有办法有机会离婚和再婚,而唐朝给了女子这样宝贵的再来的机会,这个时期对女子贞节的要求开始变得淡薄,离婚和再婚都不再是什么大事。

在《唐律》中有着关于离婚的相关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是协议离婚。 即所谓“和离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是促裁离婚。即所谓 “出妻”,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异。所谓出妻,在《礼记》中就有所规定其的意思就是“无子、不顾父母、妒、淫、哆言、窃盗、恶疾七条理由”。

而在《唐律》中也都大致继续了这方面的要求,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丈夫不需要经过官府的裁定,就可以完成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与此同时,也给了女子一些保障,其也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规定。妻子虽犯“七出 ,“三不去 ”中有任何一条,丈夫不能提离婚。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三是强制离婚,凡出现夫妻有违法律法结婚和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谋害罪、奸杀与殴杀罪。官府判断一方犯义绝,即强制离婚,不肯离异者要受处罚。

我们可以发现,《唐律》虽然其的本质是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强化封建宗法制度。但是《唐律》可以按照法律形式就允许夫妻关系不和谐可以离异,这几乎在古代时期的故事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唐律》不允许丈夫擅自提出离婚,如若不然就会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这就是对于妇女的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丈夫权力的限制。

同时其也没有对丈夫死去之后不能再嫁和离婚进行一定的必须的限制和约束。这就是为婚姻自由在法律上创造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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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舆论允许再婚、离婚

我们可以发现在唐代社会女子离婚、再嫁是一个普遍的风气,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古代提出离婚的大多都是丈夫更多,比如说丈夫一夜暴富、妻子年老色衰等都可以成为男子提出离婚换妻子的原因,

甚至是更小的一些时期。妻子的命运是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的。

我们可以发现,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人,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 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这些例子无不说明唐代的婚姻特点。

在唐朝时期除了丈夫可以休弃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可以选择提出离婚或直接离开丈夫,其中有因为自己丈夫犯罪离他而去的,也有因为娘家出事离开的,也有丈夫生病离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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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婚、离婚和女子失贞无关

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也不为失节。在那个时候即使是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斋醮之女。 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就是一代大儒韩愈,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

从中我们可以知道甚至是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朝廷帝王之家更是屡见不鲜,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三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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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节观念的强弱与离婚再嫁的难易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唐代看习以为常的夫死再嫁与离婚改嫁和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二.为何可以离婚、再嫁

由于北方异族的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经历百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观念。从唐代初年的时候,唐朝的社会就已经对妇女在社会舆论、官方立法、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妇女婚姻的选择十分地宽容。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抑或是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由此可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抑或是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

1.女性拥有政治权利

我们可以发现,在唐朝的中前期的时候,女子开始参与政事。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尤其是武氏,后来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女皇帝。在其登上帝位之后,其开始公开设立“仙鹤阁”,实际和男性皇帝的“三宫六院”性质相同,育有面首三千。

足可见,女性有了政治权利会帮助其提高社会话语权,从而使得其有了离婚和再嫁的底气。女性不再女性不再是被贬低、被奴役的角色,也不再是被丈夫淫欲的奴隶,单纯生孩子的工具,而是在婚姻方面享有空前自由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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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

我们在前文也说到过,唐朝是一个民族融合的时代。首先是因为,李唐皇族本身就有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他们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杂居生活,受到了非常深刻的影响;并且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所以在文化习俗上直接继承了北朝的传统。而其次唐朝的各个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已经十分地频繁和成熟,那个时期的人们对于胡等外来文化积极吸收,努力借助他族文化完善自己的文化。

当时很多外来的少数民族文化的婚姻关系都比较的原始,所以对于女性的束缚也相对的比较的少,甚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放纵。唐朝时期对于文化包容的态度使得很多少数民族的文化不断地涌进中原地区,这使得中原原有的封建礼教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唐朝妇女对于贞洁观念的淡薄以及审美观念的改变,其实就是因为唐朝时期各个文化进行交融而造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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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风气开明

唐朝时期的社会风气很开明,妇女可以不拘礼法,比较自由随便地和异性接触交流。与此同时,很多身份尊贵的女子是可以和外官进行往来的,而官宦人家的女子都是可以被允许不用回避男宾的,民间的妇女更是可以随心所欲地和异性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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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唐朝开放、包容的社会给了当时女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其在法律允许、舆论不谴责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自己的政治地位,也可以去勇敢地有底气地去追求自己的婚姻幸福,在婚姻中如若婚姻失败,也不会直接毁灭一生,其还可以拥有追求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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