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一)概念
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与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3)离婚时提出请求。
这项规定,对于承担了大多数家务的家庭妇女有非常好的保护作用。
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一)概念
夫妻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请求有条件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的行为。
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适用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有困难。例如: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义坊路婚后没有住处;
(2)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概念
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
(2)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
包括: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无过错方因离婚受到损害;
(5)请求人无过错。
(三)离婚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使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6)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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