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出臺 互聯網壟斷界定新突破

盤和林

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佈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反壟斷法在施行11年之後迎來的首次大修,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新增了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條款。

互聯網領域新經濟行業的特殊性是引起互聯網壟斷難以界定的最主要原因,在舊的反壟斷法下,互聯網壟斷行為本身就難以定性,更不提互聯網企業涉嫌壟斷的處罰問題。

《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出臺 互聯網壟斷界定新突破

互聯網領域本身由於快捷性、高滲透性、邊際效益遞增性等特點的存在,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對於傳統行業而言,界定是否存在壟斷的起點便是從相關市場的界定做起,但在互聯網領域,市場的邊界被不斷模糊,互聯網企業是否在一個市場具有壟斷性,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界定範圍、認定標準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諸如雙邊平臺運作模式、限制交易行為等的違法性究竟如何認定,法律界也是充滿了爭議。

關於互聯網領域壟斷的界定,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特別提到了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之所以這三點因素被單獨提出,是因為其都是作為當代互聯網的核心特徵與盈利方式,且容易造成壟斷的出現。

網絡效應的存在使得傳統經濟模式不利於規模經濟的模式不斷得到改善,隨著用戶越多,網絡價值越大,在此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互聯網經濟逐漸具有了零邊際成本效應,這種效應很可能將會催生贏者通吃的局面,一旦互聯網領域的頭部企業開始形成壟斷的市場,後來者的生存環境將會愈發惡劣。

《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出臺 互聯網壟斷界定新突破

鎖定效應則是指用戶出於個人需求在較大的互聯網平臺註冊時,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證或銀行卡等一系列真實信息,在信息的“鎖定”和功能的使用下,用戶對平臺會產生很強的依賴性,該平臺會形成一定程度的壟斷,後來進入市場者難以積累用戶,最終黯然離場。

數據方面,隨著數據已經單獨成為一門生產要素,其在網絡時代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當前,互聯網領域的頭部企業們佔有著絕大部分數據要素,若是它們通過經營者集中使其各自掌握的數據資源更加完整,必然會產生數據壟斷下的寡頭,在市場上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後來進入市場者與中小企業無力競爭,最終退出市場。

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是本次反壟斷法大修之後新增的內容,主要是解決了在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壟斷的認定與執行問題,以反壟斷法這項大法作為上位法使執法更有依據。當然,對於互聯網領域經營者網絡效應、鎖定效應究竟如何進行界定還沒有明確的範圍,也需要通過具體的規定和案例進行進一步的明確。但不管怎麼說,在反壟斷法中有了關於互聯網反壟斷的內容之後,相信對各項因素和規定具體界定與執行也將很快有更進一步的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反壟斷法》修訂草案的第一條,在立法目的的部分增加了“鼓勵創新”這一項內容。

《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出臺 互聯網壟斷界定新突破

互聯網作為創新高地,壟斷的形成是不利於技術創新出現的,在反壟斷法的保駕護航下,能夠保障互聯網市場能夠擁有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不過要知道,企業市場地位的取得最終還是要靠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在這個萬眾創新的時代,即便有了反壟斷法施行之後創造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若是企業沒有自主創新所帶來的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哪怕只是在競爭不那麼激烈的普通行業,也是難以立足,更不用說高手如林的互聯網領域,沒有創新意味著早晚要被市場所淘汰。

壟斷是創新的“殺手”,反壟斷終究是為市場公平競爭服務的,健康長效市場機制的形成,不僅需要類似《反壟斷法》這種法律條款的保駕護航,更需要企業經營能力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加強,只有企業能夠形成核心競爭力,才能保證自身能在愈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擁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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