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處理

依據2014年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規定,對於擾亂公共秩序的上訪行為通常由基層政府帶回,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訓誡;將各類非正常上訪定性為違法行為,實行“一次訓誡,二次治安處罰,三次勞動教養”。《辦法》對不到接待場所,而是到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纏訪鬧訪,違反《信訪條例》的,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並列出六項禁止性行為,同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取威脅、欺騙、金錢利誘等方式煽動信訪人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信訪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依法採取現場處置等措施。因此,無論訴求本身是否合理,只要違背上述規定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大規模集體上訪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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