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電梯回覆問詢 解釋投資不屬風投原因

12月26日,資本邦訊,康力電梯(002367.SZ)回覆了深交所問詢函。

康力電梯表示,在作出投資決策時,公司對三個產品的綜合風險評估符合當時公司內部決策對低風險理財產品的篩選標準。造成上述產品持有至到期後、公司無法得到按期足額兌付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三個產品交易對手故意違約、產品管理人違法違規。

對於上述理財產品投資不屬於風險投資的依據,康力電梯表示,結合投資標的性質、產品結構、收益模式為固定收益類,公司對良卓資產穩健致遠票據投資私募基金、大通陽明18號一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華領定製9號銀行承兌匯票分級私募基金的投資具有《規範運作指引》第7.1.1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固定收益類或者承諾保本的投資行為”的特徵。

儘管各種類型的金融理財產品名稱多樣,所屬的金融機構不一,產品銷售的目標群體不完全相同,但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結構可歸納出基本屬性上的共同點,向公眾募集資金並進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一般統稱為“集合投資類理財產品”。其中,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往往按預期收益率發行。

康力電梯認為:上述三項投資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之“8.4.4條、8.4.5條”內提及的委託理財,可不定義為風險投資。

對於公司認為參與認購嘉寶物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不屬於風險投資的依據及合理性,康力電梯表示,公司董事會履職時,在考慮該項目及董事會決策時,更多是充分關注投資項目是否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相關、資金來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資風險是否可控以及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康力電梯認為,基於投資嘉寶物業的目的,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結合公司對該投資的會計處理方式,公司認為該筆投資不符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7.1.1條規定的風險投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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