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人員怠於履職導致個人徵信出現問題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

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出於對放棄債權行為的錯誤認知,將已放棄的10萬元債權登記為貸款逾期,導致貸款人張某在符合可刪除個人不良信息的條件後,長達5年的時間裡未能刪除。多次協商未果,張某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農商銀行告到了法院,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求。



銀行人員怠於履職導致個人徵信出現問題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


【案情簡介】

2009年9月,張某向江蘇如皋農商銀行借款27萬元,借期一年,並由其他三人擔保。借款到期後,張某未能按約還款。2011年5月,農商銀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承擔還款責任,其他三名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判決生效後,農商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農商銀行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17萬元及訴訟費、執行費,農商銀行放棄其他借款本息。後張某按約履行了相應義務,農商銀行向法院遞交了結案報告,法院於2011年12月向農商銀行送達了執結通知書,告知該案已“依法執行完畢”。此後,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瓜葛。

2016年9月,張某因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被告知其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有不良信用記錄,導致貸款申請被駁回。張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時隔五年之後,上述27萬元貸款仍記載為10萬元本金逾期狀態。

隨後,張某多次與農商銀行交涉,農商銀行告知其必須將10萬元還清方能消除該不良信用記錄。為此,張某通過聘請律師,向農村商業銀行發送了律師函,但農村商業銀行仍堅持己見,導致問題一直未能解決。

銀行人員怠於履職導致個人徵信出現問題被判賠償精神撫慰金

無奈之下,張某委以侵犯名譽權為由一紙訴狀將農商銀行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農村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新逾期貸款的處理情況,使得其上報的關於張某個人信用情況的信息準確、完整,但其怠於上報,直至雙方債權債務了結5年後仍未上報更新或刪除逾期貸款信息,在張某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要求刪除後其仍不予刪除,其行為不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農商銀行的行為構成對張某名譽權的侵犯。

農商銀行上訴至南通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作出農商銀行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刪除原告張某案涉不良信息的申請,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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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領律師說法】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本案至2017年7月張某起訴時,其不良信息在徵信機構保持的時間已經超過5年,受到了應有的信用懲戒,應當屬於可刪除的情形。故農商銀行拒不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報送或刪除個人不良信息的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

冠領律師溫馨提示,商業銀行作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個人徵信信息的主體,應當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根據個人徵信狀況的變化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息,否則就可能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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