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判决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中能否执行其财产?


「法律咨询」判决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执行中能否执行其财产?

【基本案情】

我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肇事者王某当时酒后驾一辆宝马车把我撞成五级伤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控制王某的肇事宝马车。王某的父亲老王此时提出愿意用自己名下一套住房作担保,法院因此并未对王某的宝马车进行控制。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的宝马车在判决生效前就已经过户给朋友林某了,王某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而判决书中不知何故也未判决老王承担担保责任。我该怎么办,能不能要求法院执行老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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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说,法院的执行对象限于被执行人。所谓被执行人,主要是指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对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法院原则上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但也有例外情况。对于担保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对保证人老王采取执行措施。但要说明一点,执行法院只能在老王所提供担保财产,也即住房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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