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被告不到庭 能否判離婚?

【釋法】被告不到庭 能否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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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被告不到庭 能否判离婚?
【释法】被告不到庭 能否判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與被告闞某(男)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於2010年、2015年兩次起訴離婚,均撤訴。2017年6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訴離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證據,淄博市博山區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沒有任何家庭責任感,對孩子不管不問且有家庭暴力為由,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經傳票傳喚,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後,法院向原、被告女兒瞭解核實了相關情況,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

裁判結論

夫妻感情是維繫婚姻的基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是准予離婚的前提條件。原告多次起訴與被告離婚,且在本次訴訟中,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實難看出對雙方感情的珍視及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應當據此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因此,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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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否可以判決離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較弱勢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們遭受痛苦,想訴訟離婚,卻又無法證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對方常常牴觸漠視,不改正、不調解、不到庭。是不是對方不來開庭就不能離婚?這是許多當事人都擔心的一個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依法送達傳票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審理。最後的結果取決於審理認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每一段婚姻都始於美好的初衷,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婚姻關係實難繼續,甚至遭受痛苦,一定要注意保存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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