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不陌生,你知道“收回”嗎?

一、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否發生改變


簡單來說,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重點來了:

土地所有權性質發生了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對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這種情形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明顯有別於徵收行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調整。同樣劃出重點:它還是集體土地。


土地徵收不陌生,你知道“收回”嗎?


二、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那麼什麼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 為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符合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社會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應當服從社會公眾共同的需要。


2、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此規定屬於處罰性收回。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屬違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


3、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土地的。

這實際上可能已成為閒置或荒蕪土地。為了使土地資源能加以合理利用,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是企業的破產和兼併,或隨單位遷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土地徵收不陌生,你知道“收回”嗎?


三、誰來批准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到農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財產權,必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沒有原批准機關的,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文中的第一種情形——“為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損失情況予以補償。土地使用權人需要搬遷或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予以安排。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並且當村民遷入城鎮,變為非農業戶口後,集體組織有權收回其集體土地中的宅基地使用權。





運營 | 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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