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未辦工商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合同仍有效!

最高法: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未辦工商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合同仍有效!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依法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公司以此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1993年3月19日,三峽公司經中國三峽經濟發展總公司批准成立,在大興縣工商局註冊登記,法定代表人為劉玉章。

二、1994年7月,三峽公司所屬經營部與華泰公司簽訂合作開發革新裡項目協議書;同年7月31日,三峽公司與公達公司簽訂合作開發革新裡協議。

三、1995年2月,華泰公司以三峽公司拒絕履行開發協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三峽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合作開發革新裡項目,雙方均未上訴。

四、1994年8月3日,中國三峽經濟發展總公司與三峽公司聯合作出停止劉玉章三峽公司經理工作的決定。1995年2月28日,三峽公司申請變更法人代表劉玉章為張勝利。同年4月22日,工商局將三峽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張勝利。

五、1995年4月13日、15日、17日,劉玉章持三峽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公達公司簽訂了革新裡項目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三峽公司將此項目全部轉讓給公達公司,一切債權債務由公達公司負責。

六、後公達公司將三峽公司訴至北京一中院,要求三峽公司履行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250萬元,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公達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達公司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改判項目轉讓協議有效,對250萬元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敗訴原因

本案爭議焦點是,公達公司與三峽公司簽訂的項目轉讓合同是否有效。三峽公司認為該合同簽訂時,劉玉章已經被取消了法定代表人資格,故合同無效。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法定代表人在對外簽訂合同時已經被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合同已經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995年4月13日劉玉章作為三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達公司簽訂了革新裡項目轉讓協議,在該協議書上有三峽公司的公章及劉玉章的簽字。此時,劉玉章雖然已被三峽公司上級單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記才將三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玉章變更為張勝利。即劉玉章在與公達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協議時,在三峽公司的工商登記上劉玉章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雙方簽訂的項目轉讓協議應當依法成立並生效。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後果將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大、責任大,對公司至關重要,因此,公司在選定法定代表人時應十分慎重。

2、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時需要注意,僅僅依據內部簽發的停止法定代表人職務的文件是不夠的,應當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依然對公司發生效力。為避免因法定代表人變更而產生後續的訴訟,公司應當做好相應的手續,及時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公章收回,減少對外交易的影響。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何種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何種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合同法》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1995年4月13日劉玉章作為三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公達公司簽訂了革新裡項目轉讓協議,在該協議書上有三峽公司的公章及劉玉章的簽字。此時,劉玉章雖然已被三峽公司上級單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記才將三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玉章變更為張勝利。即劉玉章在與公達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協議時,在三峽公司的工商登記上劉玉章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玉章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公達公司簽訂協議符合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形式要件,並且該協議也加蓋了三峽公司的公章,因此,雙方簽訂的項目轉讓協議應當依法成立並生效。劉玉章在簽訂協議時雖已被其上級單位決定停止職務,但該決定屬三峽公司內部工作調整,劉玉章代表三峽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身份仍應以工商登記的公示內容為依據。不能以其公司內部工作人員職務變更為由,否認其對外代表行為的效力。此外,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開發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召集三峽公司和公達公司開會研究革新裡項目的開發建設問題,三峽公司的時任法定代表人張勝利參加了會議。此事實表明三峽公司也認可了三峽公司與公達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協議的效力。原審法院以三峽公司內部人員調整為由認定劉玉章與公達公司簽訂協議為無權代理,屬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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