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來,我國的醫療事故頻頻發生,嚴重危害就診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雖然這不同於其它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但畢竟是直接危及就診者生命健康的行為。因此,醫療事故於理於法都應納入法律,甚至是刑法的調整範圍。那麼,什麼情況會構成醫療事故罪呢?
什麼情況會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閱讀更多 法智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