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事項

大家好,這裡是學思財稅,今天我們分享總分支機構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事項。

一、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什麼時候開始參與分攤?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還參與分配企業所得稅嗎?

答: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不參與分攤。

二、在什麼情況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參與分攤企業所得稅呢?

答:(一)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複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鑑定,對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分支機構可以核定企業所得稅嗎?

答:彙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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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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