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不管是初入職場的小白,還是久經沙場老將,是否清晰的掌握自己應享有的合法性勞動權利呢?今天就為大家分享一下,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第一、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

說到這兒,很多小夥伴可能會笑了,這個誰不知道呢,幹活給錢是天經地義的。但你知道這個工資報酬的具體規定嗎?一是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個地區確定方案。二是支付加班工資。有的單位實行計時工資,有的單位實行計件工資,還有績效工資,且不管工作時間長短,都是一個工資標準。然,國家規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費,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支付工資,在休息日週六週日工作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在法定休假節日如清明節、五一勞動節工作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支付工資。

第二、享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

社會保險大家都很熟悉,之前是五項社會保險,現在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後為四項保險,社保繳費基數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該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且如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第三、享有醫療期的權利。

醫療期是法律術語,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但最少是三個月。在醫療期內,即使勞動者不提供勞動,單位也得支付工資,只是這個工資每個地區有不同的規定,相對於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減少的。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應順延至醫療期滿,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的經濟補償。

第四、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勞動者休假也有工資。作為勞動者累計工作滿一年,即可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年休假,這裡規定的是“累計工作滿一年”,而不是“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如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的,還得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且按照日工資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工資。

第五、享有高溫補貼的權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發放時間根據各地的高溫天氣確定。以山東省為例,目前山東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9月,發放標準為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 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

第六、享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是對工薪階層住房的一大保障。可能很多勞動者都知道前五項權利以及它們的強制性,而不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也是具有強制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要處以罰款的。而且,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勞動者應享有的合法權利,請一定要牢記,學法用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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