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行为不能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袭警行为不能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袭警行为的入罪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该意见还袭警行为的罪名、执行职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袭警行为的罪名

(一)妨害公务罪。

1.一般情形: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妨害公务罪从重情形: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3.妨害公务罪再从重情形: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前述从重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三)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

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二、非工作时间袭警行为认定

(一)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二)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三、对袭警案件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现场条件,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办理袭警案件的民警应当全面收集、提取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周边监控等视听资料、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依法进行鉴定。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依规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袭警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

(三)人民法院: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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