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崔建遠:混合共同擔保人相互間無追償權

  

清華大學教授崔建遠:混合共同擔保人相互間無追償權


  同一個債權被數個擔保措施保障,應當區分情況而定擔保人相互間是否享有追償權:在共同保證、共同抵押的場合可存在追償權,在混合共同擔保關係中,物上擔保人之間、物上擔保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不應享有追償權,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反對此說者,在解釋論層面不合中國現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論層面不宜被採納,因其未能證成擔保人相互間存在著各項義務間具有內在聯繫的共同關係,利益衡量時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顧到擔保人的全體,不當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則作用的發揮,未把債的相對性和自己責任等原則及規則納入權衡因素,將目光侷限於單一的交易關係,忽視了系列交易、一組交易中各個子交易之間環環相扣、處處銜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謂公平理念及標準以及當事人預期,明顯帶有解釋者的主觀偏好,似不中立。至於將降低交易成本作為混合共同擔保人相互間享有追償權的根據,更是偏離了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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