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典型案例】曝光!這些“坑”要小心

熱火朝天加油幹!總投資77.2億元!湘潭經開區21個項目集中開工

【维权典型案例】曝光!这些“坑”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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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

一年一度的3·15又快來臨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

是我們老百姓最為關注的話題

在3·15即將來臨之際

為廣大群眾普及消費者權益

【维权典型案例】曝光!这些“坑”要小心

“維權”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看後能引起警示!

【维权典型案例】曝光!这些“坑”要小心

01

案例一

強制搭售使不得

案情:1月22日,湘潭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接到消費者投訴,稱雨湖區某藥店不單獨售賣口罩,要搭配其他的藥品才銷售口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該舉報後,湘潭市市場監管局立即對雨湖區某藥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被舉報口罩已於2020年1月22日銷完。執法人員經聯繫舉報人,舉報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購買時拍攝的視頻,顯示該店在銷售口罩時要求搭售藍芩口服液,否則不予出售。目前已對此案進行立案,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分析:在疫情期間,某藥店要求消費者購買口罩必須購買藍芩口服液,此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作為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作為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由於該藥店涉嫌妨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02 案例二

對侵犯消費者隱私權說“不”

案情:2019年7月9日,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某點亮燈飾店進行燈飾專項檢查,發現店內有部分銀港國際一期小區業主個人信息資料,用於推送該店經營信息。該行為涉嫌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立案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經查,2019年4月,當事人店內某工作人員從銀港國際物業一朋友處獲得一份紙質版的該樓盤一期業主信息表,在未得到銀港國際一期相關業主個人同意的情況下,當事人擅自將銀港國際一期小區業主共計476條個人信息資料以紙質方式保存在店內,並利用個人信息表上的電話號碼,向銀港國際一期部分業主發送微信驗證消息。在向其發送驗證消息的時候,當事人特別備註瞭如下驗證消息:“我是某燈飾,希望通過一下驗證”。至本案立案調查之日止,當事人以上述方式成功通過驗證消息的業主共計一戶,該戶業主並未與當事人達成任何交易,故當事人未獲違法所得。當事人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本店已經達成交易的客戶個人信息進行收集,並將上述客戶的個人信息資料以電子文檔的格式保存在其店內的《客戶信息表》上供員工使用。但由於當事人向銀港國際一期個人信息表上登記的業主發送微信驗證消息的業主並不多,成功通過其驗證消息的業主只有一個,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依法依規,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經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和方式,即“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經消費者同意”。案例中,該燈飾店通過朋友獲得了476條業主個人信息,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向他們發送微信驗證消息,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對於當前商家洩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03

案例三

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案情:2019年7月27日,文先生帶其小孩在市內某水上樂園遊玩,小孩在遊玩水滑梯時不慎撞傷頭部,去醫院治療。事後要求商家賠付醫療費800元和補償費1000元錢被拒絕。文先生於2019年8月8日向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要求水上樂園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800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原市工商局昭山分局執法人員於當日與投訴人取得聯繫,組織雙方進行了現場調解。被訴方一次性支付消費者醫療費、補償費共計人民幣1000元,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表示無異議並在調解書上簽字。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對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負有說明和警示義務,包括說明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對於賓館、商場、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還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某水上樂園在經營滑水玩梯時,應當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和警示,包括遊玩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以及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於某水上樂園沒有采取上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因此在消費者受傷時,應當承擔與之過錯相當的責任。這一案例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對於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要做好說明、警示及安全保障義務。

04

案例四

假冒口罩害群眾 違法行為被查處

案情:2020年1月29日,多名消費者向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反映,雨湖區某藥店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口罩質量不好,且價格昂貴。希望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執法檢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舉報後,2020年2月5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來到該藥店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湘潭市雨湖區該藥店老闆曾某於2020年1月22日從長沙高橋大市場匡某處以0.25元/個購進假冒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8萬個,以0.5元/個的單價批量銷售給陳某等經營的藥店,少部分以1元/個通過自設門店零售。至案發止,該批假冒口罩已全部銷售完畢,涉案金額10餘萬元。已經涉嫌銷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的違法行為。該案已移送給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進一步處理。

案例分析:在疫情非常時期,黑心商家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謀取暴利,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以上數額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於口罩屬於疫情防控的必需品,因此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口罩的行為,相對於普通商品的侵權行為,會提高賠償數額,保護人民健康。

2、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口罩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如果是在口罩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生產、銷售口罩的,存在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嚴重後果。

4、如果消費者買到了假冒偽劣口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先與經營者自行協商,例如要求經營者退貨或進行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買到假口罩可以獲得口罩價款的三倍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若消費者能夠證明假口罩給自己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還可要求經營者承擔自身損失兩倍以下的賠償。

此案例正警醒經營者,疫情當前,不要昧著良心發“國難財”,生命安全的責任重於泰山!

審核:譚陽 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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