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严查!


违法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严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战疫情的行动中,但是有个别人面对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和措施,投机取巧、无理取闹,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行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案例简介

020年1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线索连夜开展执法检查,一举查获杨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杨某从河北省韩某处购进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17000个,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卖至大港、津南、西青等地区,货值金额132230元。经深入调查,当事人杨某还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阿莫西林胶囊等344批次药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401005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杨某违法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影响了市场秩序。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杨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661150元的处罚;对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罚款6015075元的处罚,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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