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古有花木蘭替父從軍

今有巾幗天使奮戰抗“疫”一線

女性早已成為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

就是維繫家庭和維護社會

“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

北京一中院整理彙總

2019年審理涉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為廣大女性合法理性維權作出提示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想知道

婚內財產協議有何效力?

哪些債務法律上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方婚內出軌,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莫急

讀讀下面的典型案例

你就能get到這些問題的答案

拿起法律的“權杖”

一秒變“女王”!

婚內財產約定應有效

雙方嚴格履行要記牢


案情簡介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梁某(男)與李某(女)於2011年5月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李某平(李某之母)、李某的名義購買401號房屋。房屋購買總價210萬元,首付款150萬元(以李某平名義支付,含梁某、李某出售二人婚內所購房屋所得款20餘萬元),並以李某、梁某名義共同貸款60萬元。2013年12月,401號房屋辦理產權登記,以按份共有,各佔百分之五十份額的方式登記至梁某、李某名下。雙方於2014年1月簽訂《協議》,內容為:“為解決住房問題,女方李某、男方梁某於2014年1月購買401號房屋。因該房屋在購置時主要由女方母親李某平出資購買,男方自願放棄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該套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如女方因故不在,則該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母親所有。協議人:梁某、李某”。梁某主張該《協議》屬於贈與合同,並以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為由,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李某主張該《協議》屬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且基於李某之母出資等原因屬於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得撤銷。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梁某與李某於2014年1月簽訂《協議》,就401號房屋的歸屬作出了約定,該《協議》系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的約定,應為夫妻財產約定,故梁某、李某應遵守上述《協議》的約定,401號房屋應歸李某所有,考慮訴訟中李某就401號房屋同意給付梁某一定補償,法院對此無異議,對此予以確定。


法官釋法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對於其財產的一種處分,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隨意變更和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予以確定。如果原來的約定經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也需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和撤銷;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


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若第三人不知曉,婚姻當事人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至於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後夫妻間財產製度及債務承擔安排的約定、變更,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三、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該以書面形式約定,但夫妻間無書面財產約定,雙方均認可或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財產約定合意的,應認定財產約定成立;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提起財產約定之訴。


如果夫妻雙方簽訂財產約定,之後對財產約定產生爭議,可以不起訴離婚而單獨就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進行訴訟。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主張親屬借款尤應證明真實性

否則配偶不承擔夫妻共債責任


案情簡介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綦某(女)與李某(男)於2006年登記結婚,2019年綦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綦某、李某均同意離婚。關於債務,綦某主張其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信用卡消費26756.25元尚未償還,此筆費用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稱其為父親看病向妹妹李小某借款10萬元,並提交其妹妹李小某的借款證明,證明為了給父親看病,其向李小某借款。綦某對此不予認可,其認為李小某沒有工作,還有房貸,不可能借給李某錢款,且李某父親有退休金。綦某主張雙方共同負擔信用卡支出26756.25元。李某主張雙方共同負擔債務10萬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李某一審主張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10萬元用於給父親看病,二審中主張向其妹妹李小某借款8萬元用於給父親看病,借款1萬元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主張數額前後不一,且李某與李小某系親屬關係,李小某未到庭佐證,李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債務的真實性,故對李某向其妹妹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予支持。結合綦某提交信用卡賬單明細顯示多為小額支出,且消費地點多為超市、藥店、便利店等,一審法院認定綦某信用卡支出26756.25元為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從而認定為共同債務並無不當。

法官釋法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離婚糾紛中舉債的夫妻一方多主張為家庭生活向親屬借款,基於舉債人與債權人的特殊身份關係,法院對債務的認定更注重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實際用途,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合法且真實發生,二是債務系夫妻雙方合意或確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本案中李某主張向親屬借款,此時李某應承擔證明債務真實發生的責任,包括證明雙方確有借款行為、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債務系因合法用途發生等,同時可以向法院提交舉債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轉賬憑證、借款或收款憑證等予以佐證。但李某在未徵得女方綦某同意情形下對外舉債,並未就上述借款實際發生進行充分舉證,無法證實債務真實性,此時其要求女方綦某共同承擔債務的訴求就難以得到支持。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婚內出軌生子

支付損害賠償金


案情簡介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王某(女)和蔣某(男)於2002年登記結婚,2006年生有一女。后王某發現蔣某經常以工作加班、外出應酬為由,半夜才歸家。為此雙方經常吵架,感情逐漸出現了裂痕。經查,蔣某和案外人宋某一直非法同居在某小區,且已經生育一子。其後,蔣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王某同意離婚,並要求婚生女歸其撫養,並主張因蔣某婚內存在過錯應賠償王某1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歸王某撫養,蔣某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王某離婚損害賠償金人民幣十萬元。蔣某對於一審認定其存在過錯並判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就蔣某長期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子女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歷、授權委託書及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蔣某婚內與他人同居的事實,該事實是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現王某作為無過錯方要求蔣某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法院對王某的上述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3·8特刊|Get這些維權案例,讓你秒變“女王”!(一)

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離婚損害賠償有限原則,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的賠償。法定四種情形之外的過錯,則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是隨著社會形勢和生活方式的變化,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如“出軌、嫖娼”等情形,上述情形雖然並未包含在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之內,但是該行為也違反了婚姻的忠實義務,給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造成了衝擊。此次即將出臺的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在損害賠償上加大了對過錯方的制裁作用,為司法裁斷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無過錯方系離婚訴訟的被告,其亦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外,對於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亦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將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界定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更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合法的權益,為其提供了雙重法律保障。



供稿: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