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正确送达《评估报告》,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一、 基本案情:

因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建设的需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对李某房屋的征收决定。2015年3月28日,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针对涉案房屋出具评估报告,载明被征收人李某(已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2.80平方米,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评估价款为2544109元,房屋置换评估价款为181159元,估价时点为2012年5月28日。该评估报告于2017年1月1日在《法制日报》上进行公告。后因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其于2018年2月5日报请门头沟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服,遂即提起行政诉讼。


未正确送达《评估报告》,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二、 律师维权

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所涉的《评估报告》将已故的李某确定为被征收人,未履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程序,直接将《评估报告》进行公告送达。《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人的方式及送达方式剥夺了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获得该报告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已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门头沟区政府将《评估报告》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不符合法规规定。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门头沟区政府所作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未正确送达《评估报告》,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三、 总结点评

在具体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征收范围内有关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作的分户评估报告等所有行政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循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双重要求。基于程序违法的征收行为,会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在此,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此类问题因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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