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在人類文學裡,復仇是一個張力特別強,歷史也特別悠久的母題。它和愛情主題一樣,永遠也不會消失。

血親復仇,是在人類氏族文明期間就種下的感情和行為模式。即使在法律全面確立的當代文明裡,多數人也會出於文化本能,認為私人執行血親復仇具有正當性。就連“復仇者聯盟”,聽上去也比正義聯盟要帶感。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古今中外,復仇的故事一抓一大把。金庸先生筆下的英雄豪傑們,或多或少都帶著家族仇恨,他們人生成長中受著“復仇願望”的煎熬,手刃仇人後方能一吐心中塊壘。因此,你在武俠小說中會發現成為大俠的一個標準:快意恩仇。

中國人對文學作品中的復仇行為可以說是津津樂道,我們在看《基督山伯爵》時,總享受著伯爵後期復仇計劃一點點實施的情節,很多人甚至認可《基督山恩仇記》這個書名的翻譯。

這不只是一種情感和血性的嚮往,文學作品中任何人為自己或親人的復仇,也是完全符合儒家的核心觀念的。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論語》裡有一則,說孔子和楚國的葉公就一個案例進行辯論。葉公說:在楚國,有個人的父親偷了羊,他向地方官進行了檢舉,這個人是我們的守法模範。孔子回答道:“我們魯國對道德的理解可不同。在這類案例裡,兒子出於孝順為父親隱瞞,才是我們的道德模範。”

他倆談的不只是法律。春秋時的楚國和秦國一樣,是後起的新興國家,和以貴族和宗族文化見長的傳統諸侯國有觀念差異。

在儒家政治理論裡,孝道既是策源地,也是保底設計。鼓吹血親報仇,是從這個完整的理論結構發展出來的,並不是對個體如何有血性的肯定。

《公羊傳》在解釋春秋大義時,也分析過一段歷史:齊國出兵攻打紀國,報了九代之前的世仇。按照當時諸侯國君的風俗,家仇是隻追溯五代的,上溯九代有些太遠了。而《公羊傳》就說“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別說九代了,百代都沒事兒。這個話就進入了儒家經典。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漢武帝

漢武帝攻打匈奴解決邊患時,就用到了這個典故:他說他祖爺爺(也就是劉邦)曾有過白登之圍。這還不到九代呢,當然要復仇了。

記仇該記多久?這是個不好回答的問題,感情不像法律有追訴期,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我只是懷疑:在漢武帝那兒,根本就是藉口。比如說,《公羊傳》還有一種案例:臣子可以因為父兄被殺,向他的君主復仇。漢武帝亂殺了那麼多的大臣,這個春秋大義,他可就不推行了。

說起來,很多情感並不是被儒家思想單獨扭曲的,而是當儒家思想與權力結合起來以後,才越來越扭曲的。

古代法律如何處理血親復仇?

在古代法律實踐裡,血親復仇可不是個好處理的問題。一方面,它符合儒家根本的孝道,父母遇到奇恥大辱,兒女怎麼能不報仇呢?另一方面,這又讓法律工作者特別難辦。

漢代曾經有過用立法活動來規範它的嘗試:

漢章帝時,有個人殺了侮辱他父親的人,皇帝親自下詔免除其死罪。由於連續出現了幾起類似事件,朝廷乾脆制定了一部《輕侮法》。核心意思就是:殺死侮辱父母的的仇人,可以免死。如果官員判決復仇者死刑,也會受到懲罰。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當時有的縣令就是因為殺死孝子,自己也反坐了死刑。還有人因為為父母報仇,而被朝廷直接選拔當官。

當時為什麼出臺了這麼一部法律呢?因為當時的政治理論是:秦的滅亡,是因為以吏為師,也就是隻講法律不樹立道德,鬧得沒有親疏尊卑。既然漢代獨尊儒術,當然也要以德為先了。

不過,《輕侮法》很快就被廢了,原因我們能想象。這種法律,根本就是一個法律的大BUG,實在太容易製造冤假錯案了。

有的孝子不僅殺了侮辱父母的仇人,而且將對方滿門殺害,然後還逍遙法外。為什麼殺人家滿門,因為怕人家報仇,那是不是也得使用《輕侮法》?而且,想謀殺誰,設個局子,派自己的爹媽出場“碰瓷”,事後連責任都不用負。一時之間,這種事全出來了。

所謂惡法,不一定是指導思想惡,主要還是效果上激發出了人性惡的一面。

但是,希望法律承認復仇的主張,是一直都有的。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唐代文學家柳宗元有一篇名文叫《駁復仇議》,就談到這個問題。

在武則天時期,有一個叫徐元慶的孝子,父親被縣裡一個官員所殺,他手刃了仇人。當時的許多人認為應該赦免徐元慶。而陳子昂覺得,殺人依法就要處死。他建議處死徐元慶以後,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進行表彰,並且把這件事編入律令,作為以後的判例。當時,人們覺得陳子昂的主張是對的。

柳宗元在很多年後,發現陳子昂的矛盾之處:禮,也就是國家的價值觀導向和法律的方向,應該是一致的。你陳子昂要國家表彰一個以國家法律處死的人,到底是在說個啥?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抓住了一個突破點:就是要解決縣裡那個官員殺死徐元慶的父親,究竟合不合法?如果合法,那徐元慶有罪,根本不能表彰。如果徐的父親是因為官官相護而含冤,那徐根本就無罪。

但是,柳宗元這種隔空喊話,也並沒給出理清道德和法律衝突的辦法。因為根本沒有一勞永逸的辦法。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柳宗元

法律、道德和具體的情感問題,根本就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完全可能一件事從道德上是正義的,從法律上是違法的。這有點像哲學所說的“二律背反”。我們也看到了,這個難題到了蒲松齡時期仍然沒有解決。

世界各國的法律,大多都經歷了由允許血親自由復仇,到法律加以有條件的限制,再到一律適用通行法律的過程。

和它相關的,是很多國家都有“親屬拒絕作證權”,最典型的就是夫妻之間有權不做出對對方不利的證言。這其實就是與社會倫理、道德的一種妥協,因為社會確實並不只有一種法律價值,也有家庭的價值。

但是,親親相隱和血親復仇,一個是被動,一個是主動。證據可以再通過其他途徑蒐集,而復仇這個事兒是絕對的、是案件主要情節,所以棘手得多。但現在我們知道,為它立法,是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的,也沒法操作。


血親復仇,在道德與法律見徘徊的行為,應“三思而後停”

法律和道德,是人類文明為了規範和指導行為發明出來的強有力的規則和工具。也許我們只能說,如何裁量,決定權在於人。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實現公正的工具,而公正是依賴於我們的理性、良知和智慧的。相信法律,說得煽情一點兒,還是等於相信人類的理性、良知和智慧。

二戰猶太大屠殺倖存者、諾貝爾獎得主埃利·維瑟爾說:“中立幫助的是壓迫者而從不是被壓迫者,沉默鼓勵的是施暴者而從不是受害者。”這就是當道德和法律出現直接衝突時,對於良知的信任方式。

在這個複雜問題上,我個人認為最得體的方法,是隻提供一些思考的周邊,留一個開放的話題,讓它被充分地提前思考。在出現問題時,我們儘量做出平衡的選擇。歡迎你繼續和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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