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在人类文学里,复仇是一个张力特别强,历史也特别悠久的母题。它和爱情主题一样,永远也不会消失。

血亲复仇,是在人类氏族文明期间就种下的感情和行为模式。即使在法律全面确立的当代文明里,多数人也会出于文化本能,认为私人执行血亲复仇具有正当性。就连“复仇者联盟”,听上去也比正义联盟要带感。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古今中外,复仇的故事一抓一大把。金庸先生笔下的英雄豪杰们,或多或少都带着家族仇恨,他们人生成长中受着“复仇愿望”的煎熬,手刃仇人后方能一吐心中块垒。因此,你在武侠小说中会发现成为大侠的一个标准:快意恩仇。

中国人对文学作品中的复仇行为可以说是津津乐道,我们在看《基督山伯爵》时,总享受着伯爵后期复仇计划一点点实施的情节,很多人甚至认可《基督山恩仇记》这个书名的翻译。

这不只是一种情感和血性的向往,文学作品中任何人为自己或亲人的复仇,也是完全符合儒家的核心观念的。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论语》里有一则,说孔子和楚国的叶公就一个案例进行辩论。叶公说:在楚国,有个人的父亲偷了羊,他向地方官进行了检举,这个人是我们的守法模范。孔子回答道:“我们鲁国对道德的理解可不同。在这类案例里,儿子出于孝顺为父亲隐瞒,才是我们的道德模范。”

他俩谈的不只是法律。春秋时的楚国和秦国一样,是后起的新兴国家,和以贵族和宗族文化见长的传统诸侯国有观念差异。

在儒家政治理论里,孝道既是策源地,也是保底设计。鼓吹血亲报仇,是从这个完整的理论结构发展出来的,并不是对个体如何有血性的肯定。

《公羊传》在解释春秋大义时,也分析过一段历史:齐国出兵攻打纪国,报了九代之前的世仇。按照当时诸侯国君的风俗,家仇是只追溯五代的,上溯九代有些太远了。而《公羊传》就说“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别说九代了,百代都没事儿。这个话就进入了儒家经典。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汉武帝

汉武帝攻打匈奴解决边患时,就用到了这个典故:他说他祖爷爷(也就是刘邦)曾有过白登之围。这还不到九代呢,当然要复仇了。

记仇该记多久?这是个不好回答的问题,感情不像法律有追诉期,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我只是怀疑:在汉武帝那儿,根本就是借口。比如说,《公羊传》还有一种案例:臣子可以因为父兄被杀,向他的君主复仇。汉武帝乱杀了那么多的大臣,这个春秋大义,他可就不推行了。

说起来,很多情感并不是被儒家思想单独扭曲的,而是当儒家思想与权力结合起来以后,才越来越扭曲的。

古代法律如何处理血亲复仇?

在古代法律实践里,血亲复仇可不是个好处理的问题。一方面,它符合儒家根本的孝道,父母遇到奇耻大辱,儿女怎么能不报仇呢?另一方面,这又让法律工作者特别难办。

汉代曾经有过用立法活动来规范它的尝试:

汉章帝时,有个人杀了侮辱他父亲的人,皇帝亲自下诏免除其死罪。由于连续出现了几起类似事件,朝廷干脆制定了一部《轻侮法》。核心意思就是:杀死侮辱父母的的仇人,可以免死。如果官员判决复仇者死刑,也会受到惩罚。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当时有的县令就是因为杀死孝子,自己也反坐了死刑。还有人因为为父母报仇,而被朝廷直接选拔当官。

当时为什么出台了这么一部法律呢?因为当时的政治理论是:秦的灭亡,是因为以吏为师,也就是只讲法律不树立道德,闹得没有亲疏尊卑。既然汉代独尊儒术,当然也要以德为先了。

不过,《轻侮法》很快就被废了,原因我们能想象。这种法律,根本就是一个法律的大BUG,实在太容易制造冤假错案了。

有的孝子不仅杀了侮辱父母的仇人,而且将对方满门杀害,然后还逍遥法外。为什么杀人家满门,因为怕人家报仇,那是不是也得使用《轻侮法》?而且,想谋杀谁,设个局子,派自己的爹妈出场“碰瓷”,事后连责任都不用负。一时之间,这种事全出来了。

所谓恶法,不一定是指导思想恶,主要还是效果上激发出了人性恶的一面。

但是,希望法律承认复仇的主张,是一直都有的。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唐代文学家柳宗元有一篇名文叫《驳复仇议》,就谈到这个问题。

在武则天时期,有一个叫徐元庆的孝子,父亲被县里一个官员所杀,他手刃了仇人。当时的许多人认为应该赦免徐元庆。而陈子昂觉得,杀人依法就要处死。他建议处死徐元庆以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进行表彰,并且把这件事编入律令,作为以后的判例。当时,人们觉得陈子昂的主张是对的。

柳宗元在很多年后,发现陈子昂的矛盾之处:礼,也就是国家的价值观导向和法律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你陈子昂要国家表彰一个以国家法律处死的人,到底是在说个啥?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抓住了一个突破点:就是要解决县里那个官员杀死徐元庆的父亲,究竟合不合法?如果合法,那徐元庆有罪,根本不能表彰。如果徐的父亲是因为官官相护而含冤,那徐根本就无罪。

但是,柳宗元这种隔空喊话,也并没给出理清道德和法律冲突的办法。因为根本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柳宗元

法律、道德和具体的情感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完全可能一件事从道德上是正义的,从法律上是违法的。这有点像哲学所说的“二律背反”。我们也看到了,这个难题到了蒲松龄时期仍然没有解决。

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都经历了由允许血亲自由复仇,到法律加以有条件的限制,再到一律适用通行法律的过程。

和它相关的,是很多国家都有“亲属拒绝作证权”,最典型的就是夫妻之间有权不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证言。这其实就是与社会伦理、道德的一种妥协,因为社会确实并不只有一种法律价值,也有家庭的价值。

但是,亲亲相隐和血亲复仇,一个是被动,一个是主动。证据可以再通过其他途径搜集,而复仇这个事儿是绝对的、是案件主要情节,所以棘手得多。但现在我们知道,为它立法,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也没法操作。


血亲复仇,在道德与法律见徘徊的行为,应“三思而后停”

法律和道德,是人类文明为了规范和指导行为发明出来的强有力的规则和工具。也许我们只能说,如何裁量,决定权在于人。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实现公正的工具,而公正是依赖于我们的理性、良知和智慧的。相信法律,说得煽情一点儿,还是等于相信人类的理性、良知和智慧。

二战犹太大屠杀幸存者、诺贝尔奖得主埃利·维瑟尔说:“中立帮助的是压迫者而从不是被压迫者,沉默鼓励的是施暴者而从不是受害者。”这就是当道德和法律出现直接冲突时,对于良知的信任方式。

在这个复杂问题上,我个人认为最得体的方法,是只提供一些思考的周边,留一个开放的话题,让它被充分地提前思考。在出现问题时,我们尽量做出平衡的选择。欢迎你继续和我讨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