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39元貪汙案42年後撤訴,老人將申請國家賠償

江西539元貪汙案42年後撤訴,老人將申請國家賠償

新京報訊(記者 倪兆中 朱必勝)1978年,江西省蓮花縣原革委會計劉志發因涉嫌貪汙539. 16元公款,被蓮花縣法院判刑3年。後劉志發提出上訴,吉安中院次年發回重審。但直到今年3月2日,蓮花縣法院才重新立案進行審理。今日(3月11日),新京報記者從劉志發處獲悉,蓮花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撤回起訴。如今,劉志發準備申請國家賠償。


江西539元貪汙案42年後撤訴,老人將申請國家賠償


蓮花縣法院准許蓮花縣檢察院撤訴。受訪者供圖


劉志發提供的裁判文書顯示,其出生於1949年,初中文化,原任蓮花縣革委會計。1974年12月11日,劉志發的辦公桌被盜,丟失539. 16元。劉志發被警方帶走接受訊問,隨後被認為監守自盜,成了犯罪嫌疑人。1975年4月,劉志發被蓮花縣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被執行逮捕。

1975年11月,劉志發被指控犯貪汙罪。1978年1月,蓮花縣法院一審以犯貪汙罪判處劉志發有期徒刑3年。劉志發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劉志發3年刑期已滿,於同年4月被釋放。

劉志發上訴後,吉安中院於1979年10月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但此後40餘年,蓮花縣法院一直未重新審理該案。劉志發及其家人曾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無明確進展。直到今年3月2日,蓮花縣法院才重新立案,並通知蓮花縣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

蓮花縣法院於今年3月10日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蓮花縣檢察院於今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提請撤訴。蓮花縣法院認為蓮花縣檢察院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准許撤回。

劉志發告訴新京報記者,當年發現辦公桌的公款被盜後,他就站在那裡什麼也沒動,同事幫忙報案後,他卻被認為偽造現場並假報失竊,被判刑3年。出獄之後,他也無法回到原單位上班。

今日下午,重獲清白的劉志發表示,他準備申請國家賠償和恢復相應待遇,“如果不是誤判, 我現在還是縣委職員,其他人都退休了,我也應該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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