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國死刑罪名還有哪些?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刑罰的都是那些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

那麼2020年我國會被判死刑的罪名還剩哪些?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

減少死刑的意義是什麼?


2020年我國死刑罪名還有哪些?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

9.決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險物質罪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壞電力設備罪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27.偽造貨幣罪

28.集資詐騙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姦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

3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

39.強迫賣淫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2個)

42.貪汙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也即是說,下面的這類人不適用死刑:

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裡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於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採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減少死刑的意義是什麼?

取消部分死刑是法治文明

從世界範圍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大多隻是將死刑適用於極其嚴重的少數犯罪,限制乃至廢除死刑是一種總體的趨勢。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為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助於引導民眾樹立現代化的法治文明觀。

減少死刑的意義

事實上,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於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於平衡中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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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國死刑罪名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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