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宅家改行做微商?警惕:朋友圈“內供”可涉嫌知識產權犯罪!

疫情期間,大家宅在家裡,打開朋友圈,我發現越來越多的朋友做起了微商,你知道做微商有什麼刑事風險嗎?今天咱們聊一聊,微商有可能涉嫌的知識產權犯罪。

【朋友圈“內供”包包好便宜 鑑定假貨退錢無門】

九零後的小薇經常通過朋友圈發佈其微店商品信息,媛媛是小薇的校友。媛媛看中小薇朋友圈裡展示的一款“Chloe”女包,標價7600元。微信詢問中,小薇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銷售的都是“內供包”,所以比專櫃價要便宜一半左右。她甚至表示,媛媛看中的這隻包,連自己也買了一個。

出於對校友的信任,媛媛很快就付款了。但收到包包後,媛媛覺得包的皮質雖然還好,但是包包的序列號和網上所說的正品特徵不符。她向小薇提出疑問,小薇非常肯定地說不會有假,如媛媛不信可以讓專賣店來進行鑑定。

此後,媛媛又在小薇的微店裡分別花費7500元、9000元購買了“Loewe”的女包、男包各一隻。收到包後,媛媛委託一家奢侈品鑑定公司對三個包的真假進行了鑑定,而鑑定公司很快就對三個包都給出了“不通過”的鑑定結果。

確信自己花高價購入的並非正品,媛媛多次和小薇交涉要求退貨但卻未果,於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最終該案調解結案。小薇退還了媛媛兩隻“Loewe”包的全部款項和“Chloe”包一半的款項,媛媛也撤回了起訴。


作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我認為本案中的小薇非常幸運。媛媛選擇了提出民事訴訟索賠,而沒有選擇報警。因為一旦媛媛報警,小薇很可能有牢獄之災。

本案中小薇的行為俗稱賣假貨,這種行為在刑法中被描述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銷售金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將承擔刑事責任,銷售金額累計超過25萬的,將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像小薇這種在朋友圈“內供”名牌商品的並不罕見,筆者的朋友圈中就不乏各種代購、微商,其中包括以廉價、半價、優惠價銷售名牌商品的。有些甚至在朋友圈發佈的信息明確寫明“高仿”、“A貨”等。這些朋友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還每天在朋友圈“辛勤耕耘”。有一句話叫“不知者不怪”,很遺憾,這句話在《刑法》中不適用。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犯法為由而免於刑事責任。

朋友圈中售假的微商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那麼他們的供貨商或者說製假者構成犯罪嗎?答案是肯定的,他們涉嫌的是刑法中的另外一個罪名:假冒註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問題1:既製假又售假需要承擔雙重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只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一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問題2:罰金的數額為多少?

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問題3:主觀上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貨的,構成犯罪嗎?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要求主觀上必須明知,即明知是假貨而銷售,如果主觀上並不明知不構成犯罪。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幾種推定主觀明知的情形: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問題4:“銷售金額”和“非法經營數額”是一回事嗎?如何計算?

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問題5:已經查扣的尚未貼商標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對於尚未加貼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的產品,一般不應計入非法經營數額,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加貼假冒商標標識,應該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